3月发生旅客运输服务,4月才取得凭证,可以抵扣进项吗?
2019年,小明所在的公司有一部分员工3月份乘坐飞机出差,但是拿来报销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则是4月份开具的(行程单样式如下)。
小明作为该公司的会计,了解到从2019年4月1日起,购进的旅客运输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了,那公司该部分员工出差取得的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抵扣进项呢?
对于此问题,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中通过举例进行了回答:
我公司位于北京,某员工3月28日乘高铁出差至山东,4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乘车日期分别为3月28日和4月2日的两张高铁车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将上述旅客运输费用纳入抵扣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你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铁车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3月28日的高铁车票则不能计算抵扣。
点评:
39号公告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可抵扣范围。这里的“从4月1日起”,指的是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员工在3月份出差,那么这项旅客运输服务就发生在3月份,无论对应的凭证在什么时候开具,都不能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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