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对”呢?

最近很多会计发出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里个税税率都是按3%计算的?明明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3000元了,怎么还是按照3%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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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从2019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作为综合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每月预扣预缴的时候适用年度税率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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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预扣预缴方法是一种预先计算扣缴税款的方法,具体是根据个人全年取得的总综合所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其应纳税款。那么,它在实务中是如何应用的呢?

举个例子:

1.小美2019年每月工资为100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合计1000元,不考虑其他事项,2019年2月应申报的个税税额是多少?

答: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减除费用)-1000(专项附加扣除)=4000元

4000元<36000 元,适用3%税率。1月应缴纳个税4000*3%=120元。

下表为前三个月新旧税制下税款计算对比:

税款所属期

2019年新税制(累计预扣法)

2018年旧税制(月度税率表)

2019年1月

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减除费用)-1000(专项附加扣除)=4000元
  应纳税额=4000*3%=12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减除费用)-1000(专项附加扣除)=4000元
  应纳税额=4000*10%-210=190元

2019年2月

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00*2(累计减除费用)-1000*2(累计专项附加扣除)=8000元
  应纳税额=8000*3%-120=12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减除费用)-1000(专项附加扣除)=4000元
  应纳税额=4000*10%-210=190元

2019年3月

应纳税所得额=30000-5000*3(累计减除费用)-1000*3(累计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
  应纳税额=12000*3%-240=12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减除费用)-1000(专项附加扣除)=4000元
  应纳税额=4000*10%-210=190元

(注:2018旧税制已不再适用,仅做为对比参考,请以2019新税制算法为准!)

2.若是单位在2019年1月给小美发工资的时候,还是按照2018年旧税制月度税率表计算扣除个税,多扣除的部分(190-120=70元)如何处理呢?

答:多扣的可以下月发放工资时补发这部分(70元)哦。

账务处理上,2019年1月多计提的个税可以反向冲回或者下月少计提这部分。

3.那单位在2019年2月给小美发放工资的时候,补发的这70元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个税呢?

答:不需要。

4.单位一直是按照旧税制下的月度税率表计算个税的,新税制感觉有些复杂不适应,有什么方法可以帮助算税吗?

答:2019年新税制(累计预扣法)计算个税需要使用累计预扣的工资表模板。若是没有,可以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提前录入数据测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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