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起,个税将开具《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刚刚,税务总局发文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

同时,网上开具的式样需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需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税总函〔2018〕628号还明确,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内容、开具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当然,按照税总函〔2018〕628号的规定,若纳税人就个税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指税总函〔2018〕628号第三条,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之外情况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式样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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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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