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纳税有关的资料,纳税人需留存备查!很重要!

本次个税改革的一大亮点便是首次增加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这意味着一大波红利即将来袭,不过于纳税人而言,这一红利的落地,将强化纳税人自身的责任。

众所周知,专项附加扣除的落实必然建立在相关信息的采集之上,如此一来,要想很好地享受红利,纳税人自身必然要对自己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负责,除了提供自身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更要做好留存。

目前,已经结束征求意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证实了上述信息。按其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还明确表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留存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备查。

而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还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现纳税人报送信息不实的,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予以纠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在当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再次发现上述问题的,依法对纳税人予以处罚,并根据情形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可见,于纳税人而言,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的留存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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