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有关“专项扣除”如何进行扣除?

问题内容:

在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政策中的“专项扣除”指的是新法中“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请问:

1、厦门某员工在2018年11月补缴10个月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月缴存额均为2000元,11月份共缴存8000元,那个税“专项扣除”中住房公积金如何核定?

2、厦门某员工在厦门发放薪资,在北京缴交社保五险及住房公积金,2018年10月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额均为3048元(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5401元,月缴存额上限为6096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均为3048元),那个税“专项扣除”中住房公积金又如何核定?

回复内容:

1、一次性补缴10个月的公积金,应在对应月份分别扣除,而不是一次性扣在一个月,如果对应月份未发放工资,则不允许扣除。

2、总分支机构和母子公司派遣人员异地缴纳的,可以按照异地缴纳标准计算,其他代缴方式一般应在异地缴纳单位所在地扣除,如有其他特殊情况,请携带具体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0月份发放工资时允许扣除的3项费用,不得扣除的2项费用

作者:郝守勇

马上进入10月份了,从下个月开始一直到2018年12月31日工资薪金个税的扣除将会发生大的变化。

在此提醒各位会计人员,10月份发放工资时允许扣除的3项费用、不得扣除的2项费用分别是哪些?

允许扣除一

项目名称:基本减除费用

扣除金额:5000元/月

注意: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允许扣除二

项目名称:专项扣除费用

具体包括:就是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不包括单位缴纳的部分。

允许扣除三

项目名称:其他扣除费用

具体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2.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3.救济金;

4.抚恤金;

5.工伤补贴;

6.差旅费津贴;

7.误餐费;

8.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9.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10.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11.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12.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

13.其他。

不允许扣除的费用一

项目名称: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具体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

注意:

新个税允许专项附加扣除支出以及个税的汇算清缴具体是从2019年1月1日实施。

不允许扣除的费用二

项目名称:附加减除费用

注意:

2018年10月1日以后外籍人员不再享受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

专项扣除——

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的专项扣除及其他扣除项目

风险评估——

新个税下“三险一金”专项扣除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