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个税法的出台,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适用税率有所变动。对于10月份及以后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让小张犯了难,便去咨询了会计朋友老王。
小张:“我面馆1-10月生产经营利润86500元,其中1-9月生产经营利润76500元,预缴5250元,10月应缴个人所得税多少?”
老王:“对于个体工商户2018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应区分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适用不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10月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累计应纳税所得额=86500-3500×9-5000×1=50000元;
(2)10月1日以前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20%-3750)×9 ÷10 =5625元;
(3)10月1日以后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10%-1500)×1 ÷10 =350元;
(4)则该户10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1-9月已纳税额=5625+350-5250=722元。”
小张:“那我2018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额该如何计算呢?”
老王:“假设上述你2018年1-12月生产经营利润116500元,已预缴个人所得税7500元,全年汇算清缴应缴税款计税如下(不考虑年度纳税调整因素):
(1)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16500-3500×9-5000×3=70000元;
(2)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70000×30%-9750)×9÷12=8437.5元;
(3)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70000×10%-1500)×3÷12=1375元;
(4)汇算清缴补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累计已缴税额=8437.5+1375-7500=2312.5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第二条第二款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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