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方便员工上下班,通常会自行购买大客车专门用于员工的上下班接送。那么,班车产生的费用如何会计处理,个人受益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班车费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盖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由此可见,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范畴。企业计提大客车折旧费用以及燃油费、修理费等,应当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班车费用与个人所得税
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职工福利,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答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述权威回复口径,对企业无偿提供上下班接送服务无法明确受益个人的福利费,可不代扣个人所得税。
企业承租车辆作为职工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湖南省地方税务局12366 时间:2014-01-20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因此,该单位员工未取得应税所得,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务用车补贴或车补、班车费用等各税种涉税处理
01 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1)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2)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通俗的讲不完全准确,上下班由企业提供班车服务),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02 增值税涉税处理
(1)企业发生的上下班的通勤车,其发生的费用产生的进项税额,属于用于集体福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发生如办公区到矿区、生产厂区等生产中的相关班车费用,不属于其发生的费用产生的进项税额,属于用于集体福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企业的固定资产(如班车)兼用上述两种情况,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4)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
03 个人所得税涉税处理
(1)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参考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
需要提醒的是,要关注当地是否有公务用车补贴标准,有标准的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不足确定标准的,按发放金额据实扣除。比如青海省,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依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青财税字[2016]1150号)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青财税字[2017]72号)相关规定执行。
(2)不是按照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或者车补,均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合并当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各地很少有标准能在个税税前扣除,有的话一般也是出差补贴的标准。
(3)如果仅仅是提供上下班的班车,属于对企事业单位用于不特定的、公共福利、不可分割性、不向职工个人量化的实物福利,实务中不征收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