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税字[2016]1150号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青财税字[2016]1150      2016-07-18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园区、景区地方税务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精神和具体改革事项的推进情况,另行下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