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个人所得税特别规定
1、残疾职工工资薪金所得
问:行政事业单位的残疾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等有关政策的规定,可以享受减征政策,但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具体如何享受减免应按所在省的规定执行。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残疾人取得的其它收入
问:残疾人取得房屋租赁收入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第2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于减征照顾的范围,因此,残疾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问答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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