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策梳理:

国税函[1999]3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财税[2007]9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5年第55号文的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在部分企业实际上岗的残疾人,来自劳务派遣单位;另外部分企业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而来,为安置的部分残疾人职工缴纳的保险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于劳务派遣的残疾人职工是否属于用工单位职工,用工单位是否可以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以及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并能否享受安置残疾人税 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基层税务部门内部存在不同理解,特报来请示,请我局予以明确。

二、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属于派遣单位的员工还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用工单位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经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劳动和民事法律责任。据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的雇主义务。从法律角度,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因此,本公告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三、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改制为企业后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属于《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能否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介绍,我国正在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养老制度改革,以实现与企业基本一致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和国务院改革决定之前,一些地方根据国务院要求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试点中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因此,本公告规定,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2.减征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3.地方政府规定

在江苏,苏政办函[2015]5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1)减征范围。

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可申请退还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或者其扣缴义务人在本省范围内自行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限。

(2)减征幅度。

①孤老和烈属的所得减征幅度。

根据苏政办函[2015]52号文件以及《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自200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的规定,孤老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表1所列比例计算。
表1

级数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2016年起)

减征比例(%)

1

不超过5000(含)元的

不超过5000(含)元的

100

2

超过5000元至20000(含)元的部分

超过5000元至20000(含)元的部分

50

3

超过20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0元的部分

O

②残疾人的所得的减征幅度。
       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即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一级至六级(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烈属相同;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残疾等级为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七级至八级的转业、复员、退伍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烈属的50%计算。

(3)减征期限。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每年均可减征。

(4)减征对象。

享受税收优惠的残疾人是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5)减征原则。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7号)的规定,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实行“先征后退”原则。即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再按该办法规定办理退税。

(6)减征申请。

符合规定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在上述公告第七条规定(即符合规定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及时办理上一年度的减免税申请;申请时间超过三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理)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残疾、孤老以及烈属类减免纳税人在首次办理减免税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申请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③残疾证明(残疾人减免税);

④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的证明(孤老减免税);

⑤烈属资格证明(烈属减免税);

⑥申请减免年度个人完税证明。

残疾证明是指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残疾证应在有效期内。

孤老证明由乡镇以上的民政部门或当地政府开具。

烈属资格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出具的《烈士证明书》(2013年8月1日以前未换新证的烈属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能证

烈属身份的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原件(现场审核后交还)及复印件,如无有效证件证明,可提供由当地乡镇以上公安机关或政府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

以后年度办理减免税时,除残疾程度发生变化需按上述要求提供新的材料外,不需要再办理减免税申请,可凭以前年度减免税批复直接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申请办理退税。

上述公告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征由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核实确认。纳税人应在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征。

【案例】(多选题)下列个人所得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军人领取的转业费

B.作家拍卖文字作品手稿所得

C.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D.工人取得的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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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沪地税所二[2005]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沪财税[2010]101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津政发[2017]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

相关问答——残疾人个人所得税特别规定(国家税务总局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