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工资如何税前扣除?

提问:

听说临时工工资将来不能税前扣除了,有这说法吗?

回复:

没有这样的说法。但是有限制条件了。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特指对方为单次收取价款在500元以下的自然人。企业支付个人款项每次在500元以下的,可以不取得发票。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结论:

单位支付临时工的工资,如果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小额零星的条件,则必须取得劳务费发票或缴纳社保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小额零星支出的规定,可以凭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临时工工资的个税处理

一般情况下临时工工资会以劳务报酬的形式发放,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而根据新个税法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劳务报酬并入综合所得,按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及其他扣除的余额征税。所以,只要每年度支付的临时工工资不超过6万元,也就免交个税了!是不是很划算呢?

发放临时工工资的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临时工工资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临时工工资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临时工虽然大部分不是企业的正式合同签约工,但是该有的待遇一样也不能少,然而有些无良企业钻劳动法的空子拖欠甚至拒付劳动者工资,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解决呢?

以下提供的方法不仅仅针对临时工,其他劳动者也同样适用的:

1、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内到法院起诉。

2、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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