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和临时用工的工资能否列表发放?

对于外部劳务用工的费用支出,以前是需要取得劳务用工发票作为劳务费而不是按照“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都需要到税务部门缴纳营业税等地方税费后代开发票,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却规定,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别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此规定是否意味着这些劳务用工企业无须接受劳务用工人员的发票,可以直接按照工资发放的自制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呢?对于这个问题,税企之间有着不同的理解并存在很大争议。现针对此问题,结合税收政策规定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首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19条),此外,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20条),因此作为劳务用工企业应以税务发票作为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并扣除。

第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测试、翻译、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上述各项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或者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对于个人所取得的独立劳务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划分确认,参照国税函发[1990]609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是: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至于个人从事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

(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个人从事的劳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视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独立个人劳务,其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由此可见:符合上述条件的外部劳务工个人为用工单位提供的独立劳务,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别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此公告中有关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用工仅适用企业所得税,此规定也并没有否认个人提供劳务行为的存在,因此不会改变劳务用工个人独立劳务增值税及其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规定,至于独立劳务个人理应遵循营改增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缴纳,这与总局第15号公告中企业所得税政策也并不冲突。

因此,劳务用工企业支付此类人员费用时,不得直接“自制工资单”入账,而应提醒并督促独立劳务工个人去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后申请代开发票交用工单位入账并作为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扣除,同时劳务用工单位对于该类人员所得也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主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涉及的相关内容变化

我国税改前的个税征税方式以分类税制为主,劳动报酬和工资薪金虽然都是劳动性收入,但适用的税率不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举个简单的栗子:

同样是收入10000元,2019年1月份小王是按工资所得交税,小赵是按劳动报酬所得交税,不考虑其他因素

小王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社保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0000-5000)*3%=150

税后收入=10000-150=9850

小赵应纳税额=劳动报酬所得*(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0000-2000)*20%-0=1600

税后收入=10000-1600=8400

通过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劳动报酬所得预交的税远高于工资薪金所得。

按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

也就代表着以后不管是你朝九晚五勤勤恳恳工作拿到手的工资,还是趁闲暇做兼职赚的外快,都将一视同仁,交税的时候不再有差别。

对于部分自由职业者,尤其是企业雇佣的临时工来说,无疑是比个税起征点上调还要利好的一件喜事!

为什么这么说?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一政策,你可能先要搞清楚“合同工”和“临时工”的区别。

合同工VS临时工

合同工和临时工的区别:

合同工一般指的是和企业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并且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一般通过招聘或者猎头推荐等形式招收。

临时工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多以完成某项工作为要求,多半签订劳务合同。

两者的区别

1、福利待遇:合同工享受正规的五险一金待遇,临时工则没有

2、工资:合同工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绩效+提成等构成并按月发放,临时工工资多以小时或工作量计算

3、职业晋升:合同工享受公司的职业培训以及晋升机会,临时工则不纳入公司考核体系

2018年10月起临时工工资的会计处理

1、发放临时工工资的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临时工工资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临时工工资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临时工工资的个税处理

一般情况下临时工工资会以劳务报酬的形式发放,而根据新个税法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一样按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及其他扣除的余额征税。

所以,只要每年度支付的临时工工资不超过6万元,也就免交个税了!是不是很划算呢?

临时工虽然大部分不是企业的正式合同签约工,但是该有的待遇一样也不能少,然而有些无良企业钻劳动法的空子拖欠甚至拒付劳动者工资,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解决呢?

以下提供的方法不仅仅针对临时工,其他劳动者也同样适用的:

1、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内到法院起诉。

2、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相关问题——

小时工工资支付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处理

临时工工资如何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