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异地缴纳的社保能否在工作地计算个税时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实务问题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异地以个人名义缴纳的三险一金,可以在工作地计算工资个税时扣除,但扣缴标准应按工作地的标准执行。

【例】员工在北京的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青岛以个人名义缴纳三险一金,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可由北京单位申报时扣除,但扣缴标准应按北京(工作地)的标准执行。


相关解读——

员工个人异地缴纳的社保费用,企业所得税方面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是一家基金公司,注册地在新疆,但员工均在不同城市开展业务,我的问题是这些员工统筹在工作生活地缴纳的统筹,已复印件的形式能否在新疆公司报销,税前能否扣除?这样操作的风险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九、政府部门出具的哪些凭证可以在税前扣除问题

(五)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职工自行申报社会保险并以复印件形式到公司报销,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在社保中心缴纳的社保费在计算个税时能否扣除?

咨询内容: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月工资5000元,我的社保费不是公司交,而是我个人在社保中心交。这种情况我所缴纳的社保费在计算个税时能否扣除?若能扣除,公司的个税纳税申报与实际又不符,怎么处理?

回复内容:

你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第一条“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规定,你个人在社保中心缴纳的社保费可以在计算个税前扣除。

对于公司的个税纳税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你可以凭借社保部门缴纳的社保费缴费凭证,要求企业会计将个人实际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从工资收入中扣除后,再进行个税申报。

部门:所得税科 

答复时间:2014-09-09 11:36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来源:滁州市地方税务局(http://www.ahtz-l-tax.gov.cn/chuzhou/nsfw/zxzx/1410122778474291.htm

如何解决异地员工个税和社保公积在异地缴纳的问题?

问:我单位是成都的,将在北京海淀区设立一个部门,这个部门不在北京注册分支机构,该部门招聘的员工都是北京人。该部门的员工为了子女上学和买房买车需要,其社保和个税需在海淀区交纳,但我单位给异地员工发工资需要在成都缴纳个税。社保和公积在北京海淀区也不能买,因为没有在当地注册分支机构。

请问,我单位怎样才能解决北京员工的需要呢?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关于异地缴纳社保费税前扣除问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规定,个人因社保关系在外地而在异地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能够提供相关缴费凭证或证明文件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税前扣除。对采取全年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纳税人可以从缴费当月起按照实际缴费月份数进行分摊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北京设立的部门可在北京办理税务登记,并建立银行账户,北京员工工资通过北京账户支付,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异地缴纳社保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问题:你好,我单位在去年年底招工,招了一部分工程技术人员,与个人签订劳务用工协议,这部分技术人员在当地按规定标准的社保交纳养老及医疗保险,一般是让这些人员一个季度将以个人名义在当地缴纳的养老及医疗保险的单据拿回我单位并给予报销。想问一下:

1.我单位支付的个人交纳的社保及医保报销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如果允许扣除的话,此项是应列入基本社会保险费中扣除,还是应列入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中扣除?

3.企业为此部分员工报销的异地缴存的社会保险费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提供哪些凭据?

答复: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该企业与所招用人员未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只签订了用工协议,对这些人员发放报酬,同时报销这些人员在外地缴纳的纳入统筹部分的社会保险。根据税法规定,因未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这些招用人员不属于你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发放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报酬属于劳务费用,应凭能够证明相关费用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包括劳务合同和劳务费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你单位为这些人员报销的以个人名义在当地缴纳的养老及医疗保险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企业与用工人员签订的是劳务用工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因此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企业为此部分员工报销的在异地缴纳的养老及医疗保险费应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提供在异地缴纳的养老及医疗保险的单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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