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总结

学个税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一条规定:“(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本文中当纳税人满足(1)情况时,自2019年1月1日起,需以居民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加深入,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员的涉税业务越来越多,为了帮助大家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有一个全面的理解与掌握,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梳理一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怎么缴,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一、外籍人员: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

(一)收入项目: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

(二)个税缴纳:

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980]财税字第189号

二、外籍人员:外国来华文教专家

(一)收入项目:

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

(二)个税缴纳:

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1980]财税字第189号

三、外籍人员:外国来华工作人员

(一)收入项目:

1、收入取得形式一

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

2、收入取得形式二

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

3、收入取得形式三

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派雇员来华为其承包的作业进行工作,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

(二)个税缴纳:

1、收入取得形式一

(1)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3)除第1、2两项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980]财税字第189号

2、收入取得形式二

凡对收入取得形式二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980]财税字第189号

3、收入取得形式三

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其作业场所应视为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对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报酬,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居住时间是否90天的征免税规定。

政策依据:[1984]财税外字第14号

四、外籍人员:外国来华留学生

(一)收入项目:

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

(二)个税缴纳:

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980]财税字第189号

五、外籍人员:外籍职员

(一)收入项目: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工作的外籍职员的取得的工资、薪金和住房费用(或免费提供住宿)。

(二)个税缴纳:

1、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报酬,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 [1988]财税外字第21号

六、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取得福利

(一)收入项目:

外籍人员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

(二)个税缴纳: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

4、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1]336号

七: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取得股息、红利

(一)收入项目: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二)个税缴纳: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

八: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奖金

(一)收入项目:

外籍人员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二)个税缴纳: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6]183号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并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工作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动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9]245号

九:外籍人员:部分外籍专家免税

(一)收入项目:

特殊组织及项目来华的专家人员个人所得

(二)个税缴纳: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

十:外籍人员:外籍董事

(一)收入项目:

外国企业的董事或合伙人担任该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的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该机构、场所的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二)个税缴纳:

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9]284号

十一:外籍人员:境外收入,谁是扣缴义务人?

(一)收入项目:

境内所得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

(二)个税缴纳:

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9]241号

十二:外籍人员:谁是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案例一】: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2016年1月1日入境,2016年12月10日离境回国过圣诞,并于2017年1月22日回到中国,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2016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未超过30天,2017年这一纳税年度离境也不超过30天,所以本例中不扣减日数,他仍然是居民纳税人。

【案例二】: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2016年1月1日入境,2016年2月离境12天,2016年5月离境17天、2016年7月离境8天、2016年9月离境15天、2016年12月离境11天,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2016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该人2016年累计的离境天数为63天),所以本例中不扣减日数,他仍然是居民纳税人。

十三:外籍人员: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是按属人税收管辖权和属地税收管辖权相结合来确定征税范围。因此,判定所得来源地是确定纳税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十四:外籍人员:应税所得的确定

1、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据国税发[1995]173号文: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国货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企业和个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汇价折算的计算过程。

十五:外籍人员:对外籍人员居住日的确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5号文的规定:判断纳税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是否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时,居住时间的确定,应按有关入境证明,依据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予以计算。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历年或纳税年度计算的,应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计算居住时间;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12个月或365天计算的,应自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来华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个月或365天内计算其居住时间。

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按国税发[2004]97号,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2、居住时间在90天以下(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居住183天以下)。

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案例三】:日本籍人士黑田2018年1-12月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职,居住时间不超过183天,境内每月支付工资5000元人民币,境外每月支付并承担20000元人民币(以10月份为例)。

计算税款为:{(25000-5000)*20%-1410}*5000/25000*31/31=518元。

3、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十六:外籍人员:境外人士获取中国境内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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