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所[2007]1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7]18号       2007-11-02

学个税提示——根据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文自2009年2月23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

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