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财法[2010]49号 2011-1-14
财政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及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按照市局《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安排,我们对以市局名义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截至2010年5月31日]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审核,确认现行有效文件共830件[财口442件,税口388件],确认废止文件文件共181件[财口61件,税口120件],确认失效文件文件共90件[财口82件,税口8件],确认需进行修订文件共74件[财口35件,税口39件],总计1175件[具体目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二、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规范执法,不得将已废止或失效文件继续作为执法依据使用。
三、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或法制处联系。
其他处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表五 | |||||
(五)其他处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单位:(单位印章) | |||||
序号 | 名称 | 公布机关 | 公布日期 | 其他处理意见 | 理由 |
1 | 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津财预[2004]53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天津分行 | 2004年7月16日 | 修订 | 金融企业营业税文件规定(市级固定)与实际(市与区县五五分成)不一致。市对三区财政收入分享办法需要根据滨海新区财政体制调整情况进行完善。 |
2 | 关于调整企业房地产转让收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预[2004]14号) | 市财政局 | 2004年1月9日 | 修订 | 关于海河综合开发改造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取消 |
3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津财预[2002]65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人行天津分行 | 2002年7月5日 | 修订 | 补充意见与现行政策不一致 |
4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 免 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预[1998]146号) | 市财政局、专员办、市国税局、人行天津分行 | 1998年10月20日 | 修订 | 税务部门审批涉及的表样有所变化,按季汇总填列改为按月。 |
5 | 关于印发《天津市旅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1998〕27号) | 市财政局 | 1998.09.23 | 修订 | 需要根据工作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
6 | 关于印发《天津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11号) | 市财政局 | 2000.04.10 | 修订 | 需要根据工作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
7 | 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津财建二[2005]28号) | 市财政局 | 2005年11月24日 | 拟修订 | |
8 | 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04]15号) | 市财政局 | 2004年6月14日 | 拟修订 | |
9 | 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01]264号) | 市财政局 | 2001年12月19日 | 拟修订 | |
10 | 关于下达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指标的通知(津财社[2001]67号) | 市财政局 | 2001.12.7 | 拟进行修订 | 有效期限已满 |
11 | 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市财政负担比例的通知(津财社[2001]65号)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 2001.12.6 | 拟进行修订 | 有效期限已满 |
12 |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1998]6号)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 1998.5.19 | 拟进行修订 | 有效期限已满、中央政策拟调整 |
13 |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1998]5号);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 1998.5.19 | 拟进行修订 | 有效期限已满 |
14 | 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06]23号) | 市财政局 | 2006.12.26 | 拟重新对全市发文 | 文件只对市内六区、滨海三区适用, |
15 |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职责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监督[2003]30号) | 市财政局 | 2003年12月30日 | 拟修订 | 已过5年 |
16 | 关于印发《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监督[2002]12号) | 市财政局 | 2002年7月22日 | 拟修订 | 已过5年 |
17 | 关于财政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监督[2001]101号) | 市财政局 | 2001年11月30日 | 拟修订 | 已过5年 |
18 | 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01]4号) | 市财政局 | 2001.01.03 | 拟修订 | 票据发生变化 |
19 | 关于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企一[2001]14号) | 市财政局、科委、知识产权局 | 2001年2月 | 修订 | 市知识产权局建议修订 |
20 | 关于中新生态城税收征管分工和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津财预〔2008〕60号)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天津分行 | 2008年9月18日 | 修订 | “生态城范围内企业缴纳税收由市国税局直属局和市地税局直属局派驻机构负责征管”的内容,改为“由滨海新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
21 | 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海关各类罚没收入缴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预[2001]43号) | 市财政局、天津海关、人行天津分行 | 2001.2.5 | 修订 | 罚没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应由国家金库和平支库调整为塘沽中心支库 |
22 |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后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财预[1999]87号) | 市财政局 | 1999.7.30 | 修订 | 部分收费项目已取消,非税收入征缴方式也已改变 |
23 | 关于印发《天津市旅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1998〕27号) | 市财政局 | 1998.09.23 | 修订 | 需要根据工作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
24 | 关于印发《天津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11号) | 市财政局 | 2000.04.10 | 修订 | 需要根据工作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
已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表四 | ||||||
(四)已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单位:(单位印章) | ||||||
序号 | 名称 | 公布机关 | 公布日期 | 重新公布文件名称 | 重新公布日期 | 修改理由 |
1 |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26号)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2005.10.1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地税地[2007]25号)(附件二《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 ||
2 | 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的通知(津地税发[2007]46号)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2007.9.21 | 普通住宅标准变更 | ||
3 | 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及《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二[1987]174号)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1987 | 新车船税条例颁布(总局文件涉及车船税内容) | ||
4 |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二[1987]88号)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1987 | 新车船税条例颁布(总局文件第二条) | ||
5 | 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 (财税二[1987]63号)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1987 | 我局意见第二条执行期满。总局四、五,我局第四条因为新条例颁布。 | ||
6 | 关于转发财政部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财税二[1987]49号)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1987 | 车船税新条例颁布(附件二全文废止) | ||
7 | 关于转发财政部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财税二[1987]50号)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1987 | 车船税新条例颁布(附件二全文废止) | ||
8 | 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税二[1987]48号)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1987 | 新车船税条例颁布(第二条) | ||
9 | 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二[1987]16号)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1987 | 新车船税条例颁布(第三条) | ||
10 | 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2008.11.3 | 普通住宅标准变更 | ||
11 | 关于转发财政部对军队房产、车辆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1987 | 附件二、附件三全文废止。附件二:财税(2004)123号。附件三:车船税新条例颁布。 | ||
12 |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三[1990]2号)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1990 | 执行期满(我局补充意见失效) | ||
13 |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三[1990]1号)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1990 | 执行期满(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一款) | ||
14 | 关于对转租房屋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税三[1991]27号)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1991 | 津地税地〔2007〕24号 | ||
15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7号)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 2009-4-8 | 第一条被津地税企所[2010]5号废止 | ||
16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所〔2008〕21号)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2008-5-12 | 第一、二条被津地税企所[2010]3号废止 | ||
17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17号)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 2008-4-17 | 第一条被津地税企所[2009]8号废止 | ||
18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16号)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2008-4-17 | 第二条第三款被津地税企所[2010]3号废止 | ||
19 | 关于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8号)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2008-3-13 | 第一条“资产总额”的概念废止,第二条被津地税所[2008]12号、津地税所[2009]3号废止 | ||
20 |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8号)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2007-4-20 | 第一条被津地税企所〔2010〕1号废止 | ||
21 |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3〕13号) | 天津市财政局 | 2003-8-22 | 第一条部被新法废止 | ||
22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1]6号)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
23 |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4号)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2006-3-16 | 时限失效 | ||
24 | 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1]2号))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2001-2-1 | 工资标准已提高 | ||
25 | 转发市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纯转发津政发[1999]14号)(地税一[1999]6号)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1999-3-17 | 第二条第一、二款按《关于调整我市娱乐行业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率的通知》津地税所[2001]25号执行。第四条第四款按《关于部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个所〔2010〕7号)规定执行。 | ||
26 | 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2号)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2009-1-1 | 按《关于部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个所〔2010〕7号)规定执行。 | ||
27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9]5号)涉及个所税政策的部分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2009-3-23 | 时限失效 | ||
28 | 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投资者汇算清缴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17号)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2009.12.23 | 津地个所[2010]7号 | ||
29 | 关于征收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5]12号)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2005-12-27 | 财税[2008]65号 | ||
30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财税字[1994]20号)(税三[1994]38号)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1994-6-29 | 第一条按照财税[2008]65号 | ||
31 | 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流[2003]14号)第一条“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一)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三)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的规定、第三条“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二)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记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的规定、第四条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2003-11-13 | 《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流[2004]1号)废止第四条;《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流[2009]13号)废止第一条部分规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流[2009]5号)废止第三条部分规定 | ||
32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流〔2003〕8号)第二条以及附件中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营业税”和第五款“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2003-7-2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营业税”和第五款“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已废止,该文件的依据文件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流〔2009〕5号)宣布废止 | ||
33 | 关于我市旅游企业取得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流[2003]7号)第一条、第二条“承揽境内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凡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专职会计人员,严格按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准确核实旅游收入及扣除项目,并完整保存企业收入及费用的合法、有效凭据的,可从其收入中据实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2003-4-22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流[2009]13号)宣布废止 | ||
34 | 关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流[2004]12号)第一条、第三条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2004-6-1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废止,该文件的依据文件废止,《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流[2009]13号)宣布废止 | ||
35 | 关于对我市代理行业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流[2001]33号)第四条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2001-12-11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流[2007]1号)宣布第四条废止 | ||
36 | 关于实施促进人才发展和技术进步等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办[2001]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2001-4-26 |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 ||
37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6]10号)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2006-9-18 | 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被津财税政[2010]31号废止 | ||
38 | 《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8〕45号)第一条关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规定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2008-11-3 | 津地税地[2010]33号宣布该条废止 | ||
39 | 《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3〕24号)第三条“同时监督纳税人当场在空白货运发票上加盖‘开票人专章’”的规定 | 天津市地方 税务局 | 2003年 | 津地税地[2007]20号宣布该条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