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申报”的纳税期限

根据个人所得税各个应纳税所得项目的不同特点,现行税法确定了三种不同的税款计征期限,即按次计征、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

实行按次征收的,主要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实行按月征收的主要为工资、薪金所得。但考虑到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殊行业工作人员,其工资收入水平受季节、气候和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较大,根据公平税负原则,国务院依据税法的授权,决定对上述三个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

实行按年征收的,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于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也实行按年结算税款的办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一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这里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对上述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方式计征,具体方法为: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2.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三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由各地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自行确定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定期定额、查定征收、查验征收以及其他征收方式。

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法规定应“分月预缴”,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企业所得税既可以“分月预缴”也可以“分季预缴”。

(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

3.其他项目所得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按次计征。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次月15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报。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4.境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即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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