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自行合并申报方式及税务稽查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判断标准:自行申报,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需要自行纳税申报,其实创业人,负责人,一般还不是我们的财务同志协助处理,但这也是自行,并不是本人处理才是自行,这个自行主要是指申报程序上的自行合并汇总计税。

同时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这儿规定的是什么,你们个人自己选择在哪儿汇总申报,这是好事啊,比如你们想在有财政奖励的地方汇,没有问题啊,你们汇吧。但是有的人说,我们不汇,反正是代扣代缴,你们税务机关也不会捉我,找不到我,我就不管了,这种情形也大有人在啊,即平时每个月自行申报的没做,所以12万元算是一个补充来完善这个事吧。至于这儿,我们想,有没有滞纳金,那是真有的,除了刚开始12万元那年,有解释说不产生滞纳金,现在可没有提了。当然,系统中可能对于月份没有填写限制,硬填上最近时间似乎也可以操作不产生,这是“有点蒙过去”的处理。

最后的讨论议题是什么,如果没有自行申报,哪个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检查要求汇总?这没有说清楚啊,似乎可以解释为:

如果一个税务机关,特别一个城市的税务机关,发现这个人身份号有多处申报,那就直接推送可以了,也可能产生两个税务机关同时挣的结果,不过通常是先下手为强,因为选择往往从了这个事项来了。

目测现在的金三系统也是支持全国联网检查的,只是有没有做及打通,有没有去推动这个的问题。对于“重要人物”,小编是强烈建议不宜为了一点税没有名声,而且这是不守法不诚信的问题,小编建议查查上市公司的高管,可能会有奇迹出现。

所以到哪个税务机关检查,通常到主要雇佣所在地为好,或者选择到优惠地也可。真要检查,两个地方就看谁先下手了。

附内蒙古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宜的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将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二、申报地点

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地方税务机关将联系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纳税人需到该地方税务机关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作为自行纳税申报地点,并向其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三、申报期限

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按月计征,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四、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申报。

纳税人可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站(www.nmds.gov.cn)的网上办税服务厅直接下载,或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五、延期申报

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0日

关于个人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常见问答 <无锡地税>

1.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文件,对 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是如何规定的?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按项分别计算纳税。

2.从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当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任职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应将各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为一个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扣除任职单位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差额补缴个人所得税。

3.纳税人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何处办理申报?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应当在何时办理自行申报?

答: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5.如个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两处工资薪金所得自行申报,是否涉及滞纳金?

答: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在次月15日内,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逾期申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某个人上半年在A公司任职,下半年在B公司任职,每月都是正常扣缴个人所得税,该类情况是否属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是否需要办理自行申报?

答:两处以上取得收入,是指在同一月份存在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此类情况不需要办理自行申报。

7.两个任职单位分别发放了年终奖,那两处是否都可以使用年终奖计税方式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同一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如在不同月份分别取得年终奖,可选择将其中某一个月份领取的年终奖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一月在另一个单位领取的年终奖则应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两处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可以合并,并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其中某一单位领取的年终奖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个单位领取的年终奖则应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8.对于任职单位来说,无法确认员工是否在其他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或者无法取得收入详情,任职单位应该如何代扣代缴申报该员工个人所得税?

答:任职单位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以本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考虑其他任职单位。对于员工个人来说,应当核实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9.某个人在A公司和B公司分别取得工资,A公司不足3500元,个人所得税缴纳税额为0,B公司超过3500元,已正常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此类情况是否需要进行两处以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申报?

答:这种情况属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形,应当根据政策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10.某个人有任职单位,某月为其他单位提供某项劳务,领取了一笔劳务费,已按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该情况是否需要办理自行申报?

答:个人只需对在两家单位任职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进行两处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劳务报酬所得不需要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

11.某个人在A单位每月工资为4000元,在B单位每月工资为6000元,同时B单位为该个人每月缴纳企业年金300元,该个人应如何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如果B单位为该个人缴纳的年金未超过规定标准则暂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仅需要合并在两个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领取的年金,应当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12.个人两处以上取的工资收入,是否可以由一方单位代理合并申报纳税?

答:不可以。根据政策规定,该事项属于个人自行申报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当自然人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其他情形,须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核心提醒

一直以来,对于个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除了所在的单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以外,个人自己还需要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自己到税务大厅给纳税人带来了不少麻烦。

本次个税修正草案提到: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属于自行申报的范围,对于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不再属于按月自行申报的情形,而是由各任职受雇单位,按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参考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即工资薪金所得)、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参考二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规定:“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参考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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