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提供直播平台给非雇员主播使用,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收到打赏,企业从打赏中提取一部分作为佣金,剩下的部分支付给个人主播。个人主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需要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主播因直播取得的打赏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纳税提醒: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相关解读——“劳务报酬所得”中影视演职人员所得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