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中影视演职人员所得的征税范围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国税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 385号)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因此,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对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的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 385号文件中与该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演职员取得报酬后按规定上交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及收入分成,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演职员取得的报酬为含税收入的,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毎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

如演职员取得的报酬为不含税收入的,扣缴义务人支付的税款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减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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