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当年所得不进行任何分配,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问:合伙企业对当年所得不进行任何分配,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9号)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第3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谓“先分后税”是指按照规定的比例确定每个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据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分配所得(利润),各合伙人均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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