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的解答的关键要看企业的主体身份。我们从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和合伙企业两类来进行分析。
一、有限公司不分配利润股东要交个税吗?
这个问题非常简单,从个税角度来讲,通常实际取得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也就是说,有限公司应就分配给个人股东的分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也必须是实际分配。
貌似简单的问题实务中却存在诸多争议:
争议一:股东会决议分红了,但还没实际分配交不交个税?
决议分红,实际没分红,个人是否视为取得所得?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议,1997年国税总局给天津税务机关有一个批复可以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这个文件设定了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企业做了分红的会计处理,税务机关视为股东有权随时提取,应扣缴个税。因此实务中企业在暂不分红的情形下,不要在账务中列支利润分配,尽可能保持账务列支和实际发放的一致性。
争议二:股东会未决议分红,个人股东从公司拿走钱交不交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实务中这种情况非常常见,税务机关会在稽查中根据情况进行裁定。
争议三:公司出钱为个人股东购买个人消费品和奢侈品交不交个税?
对于这个问题,税法也有相关规定。财税2008年83号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总结:有限公司中,分红一定要缴纳个税,不分红通常不缴纳。但要特别注意警惕变相分红的两种情况:借款和个人消费。
二、合伙企业不分配利润股东要交个税吗?
合伙企业同有限公司在税制上完全不同,有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因此有限公司的分红是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合伙企业的分红则是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分配。那么合伙企业所得税怎么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合伙人为个人的,只需要个人就分配的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企业的,只需要就分配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是如果不进行利润分配怎么办?
由于合伙企业同有限公司的巨大差异,税务机关就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做了特殊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总结: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分配利润,都要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作者:焦点财税—李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