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中的企业发包(出租)经营的税务处理

学个税提示——依据财税[2018]9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45号,已全文废止)精神,企业发包(出租)经营的税务处理为: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聘任本企业雇员实行目标责任承包,或者外聘管理服务公司负责本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但仍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各项商务活动,并以定额或按经营效益、管理效益确定数额支付上述受聘个人劳务报酬或公司服务费的,应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纳税主体,依照有关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享受适用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上述受聘个人的劳务费或公司的服务费,在计算该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时,允许作为费用列支。

上述个人和公司收取的劳务费或服务费,按以下原则计算纳税:

(1)本企业雇员收取的劳务费,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

(2)管理服务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应作为该公司服务业收入,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二,外商投资企业全部或部分由本企业股东、其他企业、本企业雇员或其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人)负责经营,但外商投资企业未改变其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内容,经营中仍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各项商务活动,经营人按合同规定数额或收益的一定比例返还外商投资企业,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并享受返还后的剩余收益的,不论其合同规定为承包经营还是承租经营,均按以下原则计算纳税:

(1)流转税。外商投资企业由经营人负责经营部分的生产、经营收入,仍应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纳税主体,计算缴纳流转税。

(2)所得税。经营人为个人的,以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人分别作为纳税主体,按照双方实际分享的收益,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经营人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向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外商投资企业出租全部或部分财产(工厂、车间、房屋、场地、柜台、设备等)给其它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生产、经营,承租人单独办理工商登记,领有营业执照,并以承租人的名义对外从事各项商务活动,仅以定额或定额加一定比例提成方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租金的,按以下原则计算纳税:

(1)承租部分的生产、经营收入,应以承租人为纳税主体,依照其适用的税收法规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适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承租人支付给外商投资企业的租金,可以在承租人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作为费用列支。

(2)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租金,应作为企业租赁收入,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将全部财产出租给承租人进行生产、经营的,其取得的收入,均为租赁收入,不属于生产性业务收入,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适用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将部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生产、经营,其税收优惠待遇应按照国税发[1994]209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案例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是某个人2015年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务处理办法,其中正确的有()。

A.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的必要费用为每月3500元

B.承包人对被承包企业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承包者上缴的承包费用可作为费用扣除

C.纳税人的承包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将收入换算为12个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D.承包人对被承包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所得,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E.个人承租外商投资企业从外商投资企业分享的收益,应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答案]ABDE

【案例2】(案例分析题)王某自2014年1月1日承包了某市区的一家集体所有制招待所,承包期限两年,根据协议在承包期间不变更招待所原有的经济性质,相应税费在承包期内由王某负责缴纳,每年上交承包费200000元,年终经营成果归王某所有。2015年1月底,王某向主管税务机关上报招待所有关纳税资料,账面记录显示:2014年营业收入2000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缴纳110000元,期间费用合计700000元,计算结果为2014年发生亏损10000元,经税务师审核,发现如下问题:

(1)上报的全年营业收入中,少记了营业收入300000元和出租场地取得的租金收入100000元;

(2)在费用中共计开支工资费用300000元(其中王某每月工资2500元),当年实际支付职工工会经费7000元,职工福利费50000元,职工教育经费7000元。审核时发现该招待所在支付王某和员工工资时均没有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员工们也没有对工资申报纳税。

(3)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000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50000元,均全部在期间费用中列支;

(4)2014年3月份为其管理部门购入电脑6台,成本60000元,当月安装投入使用,企业将其成本一次性列入管理费用;

(5)2014年12月份发生火灾,损失一批库存原材料,其账面金额为100000元(不含增值税),同时被消防部门罚款10000元,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款80000元。以上事项未在账面上反映;

(6)2014年10月18日,王某将当年1月8日购入的某上市公司股票卖出,取得所得10万元。期间,于2014年9月取得股息50000元。

可能用到的税率:增值税17%、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企业所得税25%。该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电子产品折旧年限为5年。

请根据上述资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相关问题。

(1)在计算招待所的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费用与“三项经费”合计()元。

A.319950 B.355000 C.324300 D.352500

(2)税务机关对招待所未代扣代缴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正确的处理方法有( )。

A.税务机关向员工追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B.税务机关向招待所追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C.招待所代为负担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D.对招待所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3)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及火灾损失合计()元。

A.299000 B.347000 C.292000 D.282000

(4)2014年招待所缴纳企业所得税( )元。

A.115565.9 B.121612.5 C.109288.3 D.109862.5

(5)2014年王某承包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 )元。

A.60050 B.36350 C.50587.5 D.59550

(6)2014年王某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20942.4 B.13972.5 C.11367.5 D.12406.2

[答案](1)B,(2)AD,(3)A,(4)D,(5)C,(6)C.

[解析](1)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而,本案例中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按实际发生数扣除300000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为:300000×14%=42000(元),实际发生50000元,允许扣除42000元,需调增8000元;工会经费扣除限额为:300000×2%=6000(元),实际发生7000元,需要调增1000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为:300000×2.5%=7500(元),实际支付7000元,允许据实扣除。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费用与“三项经费”合计为:300000+42000+6000+7000=355000(元),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1000=9000(元)。因而,本题答案应为B。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而,本题答案应为AD。

(3)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60000元,发生额的60%为36000元;销售(营业)收入为:2000000-l-300000+100000-2400000(元),扣除限额为:2400000×0.5%=12000(元),所以只允许扣除12000元,需调增48000元(60000-1200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2400000×15%=360000(元),实际发生250000元,因而可按发生额据实扣除250000元。

发生火灾损失的原材料,按账面成本和转出的进项税额扣除获得的保险赔偿后的余额在税前扣除,因而准予扣除的损失金额为:100000+100000×17%-80000=37000(元)。

被消防部门罚款10000元,属于行政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综上,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及火灾损失合计为:12000+250000+37000=299000(元)。

(4)2014年3月份为其管理部门购入电脑60000元,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得当期直接扣除,应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按期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当年可扣除的折旧金额为:60000×(1-5%)÷(5×12)×9=8550(元),管理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8550=51450(元)。

招待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300000+100000-(300000+100000)×5%×(1+7%+3%)+9000+51450+48000-37000=43945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39450×25%=109862.5(元)。

(5)2014年招待所税后利润为:2000000+400000-400000×5%×(1+7%+3%)-1200000-110000-(700000-51450)-37000-10000-109862.5=262587.5(元)。

根据承包协议,王某取得的承包收入为:262587.5-200000=62587.5(元);王某从招待所取得的工资应与承包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可以扣除规定的投资者费用。

王某当年承包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62587.5+2500×12-3500×12=50587.5(元)。

(6)王某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2014年取得股息50000元,不与承包经营所得合并,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而,股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0×50%×20%=5000(元)。

王某当年承包经营所得应纳税额为:50587.5×20%-3750=6367.5(元)。

2014年王某共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367.5+5000=11367.5(元)。

风险评估——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检查中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税依据的检查

企税相关——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挂靠经营的财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