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检查中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税依据的检查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税依据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这里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5000元。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50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常见涉税问题

1.承包人、承租人采取转移、挂账、分解收入等手段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承包人、承租人通过虚报费用、借款等方式从承包、承租企业套取经营所得,长期挂账,不作个人收入。

3.对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12个月减除必要费用,降低适用税率。

(三)主要检查方法

1.审查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调查掌握承包、承租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及承包人、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比例、分配方式、分配时间等内容。

2.审查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应付利润”等账户及“工资结算表”,掌握承包人、承租人获取的承包、承租利润和按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以及以劳务费、管理费等名义取得的收入,核实是否按规定全部计入收入总额。

3.审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检查是否存在承包人、承租人以借款名义从企业借款长期不还,实质为分配的承包、承租利润的问题,要进一步追查借款的用途和实质,核实是否存在将承包、承租利润长期挂账的行为。

4.到发包人(出租人)调查了解承包人(承租人)上缴承包费、租赁费、水电费、管理费等情况,和承包人、承租人的账簿记录相核对,核实账簿记录的真实性,对照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准确推算计税收入。

5.对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纳税人检查时,要结合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执行日期,检查承包人、承租人有无不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故意多扣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