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中允许扣除的税费

新个税法实施后,劳务报酬4000元以下减除800元执行吗?

问:新个税法实施后,劳务报酬4000元以下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减除20%还执行吗?

答:在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在预扣预缴时继续执行减除费用的扣除,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2019年1月1日后“允许扣除的税费”执行口径有待新规修订。


2019年1月1日前“允许扣除的税费”执行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允许扣除的税费-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1、允许扣除税费的所得项目

根据国税发[2005]205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税费,只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1)劳务报酬所得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

(2)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3)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4)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2、劳务报酬所得可以先扣除税金

财税[1997]103号文件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劳务报酬所得不得扣除中介和相关人员报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与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的规定不同,财税字[1994]2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案例】2018年1月,演员张某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某房地产公司开业庆典文艺演出,按照合同规定取得劳务报酬50000元。请计算张某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是多少。

解析:演员张某应纳增值税为:50000÷(1+3%)×3%=1456.31(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456.31×7%=101.94(元),应纳教育费附加为:1500×3%=43.69(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为:1456.31×2%=29.13(元)。

故2018年1月张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0-(1456.31+101.94+43.69+29.13)]×(1-20%)×30%-2000=9608.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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