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费用扣除的个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很多所得的扣除标准都是固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除了这些法定的扣除标准以外,纳税人为取得该项所得所额外付出的费用是不能扣除的。

比如,案例1中某学者为取得20万元的稿费,付出了5万元的考察费用,但是这5万元的考察费用是不能从稿费中扣除的,也不能在其他所得中予以扣除,该学者实际上为他本来没有得到的5万元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案例2中的教授同样如此,他为了获得讲学报酬所支出的1万元费用也是无法扣除的,这是由于我国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以及固定扣除标准所导致的。在现有的制度下,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只能由纳税人自己通过纳税筹划予以解决。案例1,纳税人将自己不能扣除的费用转由出版社负担,而出版社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可以将这部分费用予以扣除的,由此就减轻了纳税人自己所应当负担的纳税义务。案例2中的教授将自己不能扣除的费用由邀请单位负担,实际上扣除了自己为获得报酬所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邀请单位是可以作为费用扣除的。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纳税筹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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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1

【案例1】 某学者与某出版社签订一份出版合同,由出版社支付该学者200000元的稿费,该学者通过考察写出一本以考察结果为依据的专著。该考察所需费用为50000元,费用由该学者负担。请计算出版社在支付稿费时应当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出版社在支付稿费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00×(1-20%)×20%×(1-30%)=22400(元)。

如果该学者事先咨询税务师,可以由出版社负担该学者的考察费用50000元,出版社最终支付稿费150000元。对于出版社而言,所支付的费用是相同的,而且都可以作为成本或费用予以税前扣除。该学者实际获得的报酬也没有发生变化,但是,该学者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1- 20%)×20%×(1- 30%)=16800(元)。通过纳税筹划,该学者少缴个人所得税:22400 - 16800=5600(元)。

纳税筹划案例2

【案例2】 某大学教授应邀去外地讲学,邀请单位支付讲学报酬50000元,路费、住宿费和餐饮费由该教授自理。该教授花费路费、住宿费和餐饮费共10000元。请计算邀请单位在支付50000元报酬时应当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邀请单位在支付50000元报酬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该教授所获得的税后所得:50000-10000 -10000=30000(元)。如果该教授事先咨询税务师,并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和邀请单位商定,路费、住宿费和餐饮费由邀请单位负担,共10000元,邀请单位支付讲学报酬为40000元。这样,该教授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0×(1- 20%)×30% -2000 =7600(元)。该教授获得税后所得:40000 -7600=32400(元)。经过纳税筹划,该教授多获得税后所得(少缴纳个人所得税):32400 - 30000 =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