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和义务
1.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权利和义务要点提示
2.1获得代扣代缴手续费
根据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个税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举例说明】光明公司拥有员工1万人,公司对于员工的工资发放与社保缴纳都非常重视,也很规范。该公司2019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0万元,但是对于代扣代缴的税款,光明公司却没有申请手续费返还。
解析:企业发放工资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税务部门给予的2%的手续费返还。
上述案例中光明公司可以申请3万元的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需要注意的是,扣缴义务人需要在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才能享受手续费的返还。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手续费返还。手续费的返还可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年度最高返还限额为70万元。
2.2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1)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2)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2.3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个人公益性捐赠票据复印件。
2.4接受纳税人委托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二)风险及负面影响
1.基于上述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我们总结了以下常见的风险点及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2.风险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要点提示
2.1未按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办理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进行处理。
另外,根据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扣缴义务人,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2.2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3未履行预扣预缴(代扣代缴)义务
未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包括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等情形。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还将面临失信联合惩戒。
【举例说明】2014年1月至2018年6月,A有限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霍某指使公司会计贾某采取设立内、外账的欺骗、隐瞒手段,将代为扣缴的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截留,多次少缴已扣、已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经国家税务局XX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该公司少缴税款86768.77元,且各年度占比均超过10%。案发后,该公司被要求补缴少缴的税款86768.77元及被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另外,该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少缴已收个人所得税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分析:企业作为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具有代扣代缴义务,没有按规定履行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扣缴义务人扣而不缴税款的,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采取隐匿欺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以偷税论处,不仅需要补缴税款,还需要加收滞纳金,构成犯罪的,将有刑事责任风险。
2.4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包括扣缴义务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列工资,虚开劳务费发票等情形。扣缴义务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列工资,虚开发票逃避纳税的,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风险。
如果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还将面临失信联合惩戒。
【举例说明】某稽查局根据举报信息,对某制造企业实施税收检查,通过核查“账实”差异、细审工资费用数据,查实该企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采取虚列人员、分解工资的方式逃避代扣代缴义务,偷逃个人所得税20多万元。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
分析:企业扣缴义务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增加非本单位员工虚列工资逃税,属于违法行为。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自然人纳税人“被任职”、“被受雇”的状况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上随时可查询,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很容易被查到并被举报。
以上为本章主要内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可积极行使自身的权力,但同时也应高度关注对应的义务和相关的风险点,并了解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减少汇算清缴过程中的责任纠纷和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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