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计税方式如何选择

  为确保新个税法顺利平稳实施,稳定社会预期,让纳税人享受税改红利,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对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

  也就是说,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有两种计税方式进行选择:一种是,将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进行计算;一种是单独使用年终奖政策进行计算。到底采用哪种形式申报对纳税人有利,下面就通过案例,进行一下试算:

  案例一:

  某公司业务人员小杨2019年每月平均发放工资6000元,允许扣除的社保等专项扣除费用5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小杨2019年2月份取得2018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元;小杨没有劳务报酬等其他综合所得收入。

  A、如果小杨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则小杨2019综合所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6000×12+36000)-5000×12-500×12-3000×12=6000(元)

  其综合所得应缴纳个税:

  6000×3%=180(元)

  B、如果小杨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缴纳个税,则小杨2019综合所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6000×12-5000×12-500×12-3000×12=-30000元<0

  综合所得不缴纳个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税:

  36000÷12=3000(元),对应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税率3%,因此应缴纳个税为:

  36000×3%=1080(元)

  结论:两种计税方法相比,明显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入当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更合适。

  案例二:

  某公司业务人员小张2019年每月平均发放工资30000元,允许扣除的社保等专项扣除费用15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小张2019年2月份取得2018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0元;小张没有劳务报酬等其他综合所得收入。

  A、如果小张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则小张2019综合所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30000×12+360000-5000×12-1500×12-3000×12=606000(元)

  其综合所得应缴纳个税:

  606000×30%-52920=128880(元)

  B、如果小张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缴纳个税,则小张2019综合所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30000×12-5000×12-1500×12-3000×12=246000(元)

  综合所得应缴纳个税:

  246000×20%-16920=3228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税:

  360000÷12=30000(元),对应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税率25%,因此应缴纳个税为:

  360000×25%-2660=87340(元)

  小张总共缴纳个税119620元。

  结论:两种计税方法相比,明显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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