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捐赠,需要注意的是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才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捐赠的具体规范
1.通过何种途径的公益性捐赠能享受税前扣除?
捐赠途径上需要注意:
(1)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按照规定取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和群众性社会团体;
(2)国家机关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除上述(1)、(2)两个途径之外的捐赠都不能直接税前扣除,如纳税人个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就不可以税前扣除哦。
2.区别公益性捐赠比例扣除与全额扣除
个人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有按比例税前扣除和全额税前扣除两类,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两类公益性捐赠对比具体见下表:
3.个人货币性资产捐赠与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捐赠额是如何确定的呢?
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对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如何确定做出明确规定,“(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2)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99号文中个人捐赠股权、房产的捐赠额确定与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有所不同,前者是按财产原值确定,后者是按市场价格确定,大家要注意区别。
4.公益捐赠支出扣除相关规定
根据99号文公益捐赠支出在三类所得中扣除时间、比例扣除的扣除限额、扣除先后顺序等规定如下:
居民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支出后需要选择先在哪项所得中扣除,并且一个项目中扣除不完的还需要接着选择在哪项其他项目所得中继续扣除,这时便需要税务筹划了。
(二)税收筹划案例
若居民个人有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且同时有分类所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三大类中的其中两类及以上收入,那就该纠结先在哪个所得中扣除的问题了。不同情景下选择的顺序可能会不同,这里我们以一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说明】王总平时除了在公司里上班,自己还是个体工商户(有经营所得)。假设王总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100万元,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50万元,2019年限额扣除的捐赠支出为20万元,王总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捐赠支出。那么王总如何选择扣除顺序会使得他在2019年享受更低的税负呢?
根据规定,王总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方案一选择捐赠支出先在经营所得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再在综合所得中扣除;方案二选择捐赠支出先在综合所得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再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方案一:王总2019年捐赠支出在经营所得中扣除限额是50*30%=15万元,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应缴纳个税=(500000-150000)*30%-40500=64500元,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扣减了150000元捐赠支出,扣除完后还有50000元捐赠支出可扣除,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缴纳个税=(1000000-50000)*35%-85920=246580元。方案一情况下王总2019年合计应缴纳个税311080元。
方案二:王总2019年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限额是100*30%=30万元,故捐赠支出20万元能全部在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缴纳个税=(1000000-200000)*35%-85920=194080元,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应缴纳个税=500000*30%-40500=109500元。方案二情况下王总2019年合计应缴纳个税303580元。
方案二较方案一少交个税7500元,即王总选择方案二的扣除顺序税负更低,更划算。在本例中公益捐赠支出选择先在综合所得中扣除,个税税负最低。
(三)捐赠其他注意事项
1.捐赠票据相关
(1)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2)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3)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4)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
(5)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2.特殊处理
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至99号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按照99号公告规定可以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但未扣除的,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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