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完综合所得的各项所得类型和具体内容后,我们再来学习下新个税法下,哪些项目允许在计算个税时扣除呢?
综合所得扣除类型目前有五种:
1.减除费用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减除费用扣除标准为六万元。
【补充解释】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为五千元。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2.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补充解释】个人社保、公积金包含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专项扣除项目仅指企业从个人应发工资中代扣的部分即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如上图工资表所示,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对专项扣除具体内容展开介绍:
2.1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2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
2.3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补充解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个税规范:
(1)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4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王先生在深圳某企业工作,2020年1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25000元,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为2000元,住房公积金4000元,可以税前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为1500元。王先生2020年1月需要预缴多少个税?
解析: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公积金政策,2019年7月1日起,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7927元,则可以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上限为27927×12%=3351.24(元),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个人缴费比例为8%,金额上限为27927×8%=2234.16(元)。
因此,王先生2020年1月预扣预缴时应交个人所得税=[25000-2000-3351.24-5000-1500]×3%=394.46(元)。
3.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赡养老人、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该项内容是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3.1子女教育支出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基本规范如下图:
【补充解释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补充解释2】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适用本规定。
【常见问答】
(1)学校选择
问题1:在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问题2: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还是境外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2)扣除方式选择
问题1: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问题2: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3)学籍状态发生变化
问题1: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不可以,该生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问题2: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答: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3: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是否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答: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2继续教育支出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基本规范如下图:
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种形式。两种形式内容具体如下: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属于技术层面,称呼为「XX师」,通常需要通过考试或评审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考试中心主管;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则属于操作层面,称呼为「XX工(员)」,通常是通过鉴定或考试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管。两者都包括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
职业资格包括如下内容:
详细可参考人社部2019年1月17日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补充解释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属于上述规定可扣除范围。
【补充解释2】考取职业证书除了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外,还可单独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可参考下图,读者朋友可以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具体补贴金额。但需要注意的是,领取该补贴需要满足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条件。
【常见问答】
(1)无证书的培训
问题1:我参加了学历(学位)教育,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按照实际受教育时间,享受每月400元的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多扣除48个月。
问题2: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以扣除吗?
答: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2)多个证书扣除选择
问题1: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如何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纳税人可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4800+3600)元。
问题2: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3)教育类型
问题1: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2: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答: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问题3: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的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扣除。由于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3.3大病医疗支出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基本规范如下图:
大病医疗支出并不是指癌症这类重大疾病支出,而是只要当年在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实际负担的医药费用,每人分别累计超过15000元且在80000元限额内的部分,就属于可以扣除的大病医疗支出。
【补充解释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办理时间较为特殊,是唯一一项只能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不能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支出。
【补充解释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注意只能选择其中一方扣除,不能由两方共同扣除。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父母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不能作为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扣除。
【补充解释3】医保目录范围指国家医保局、人社部正式公布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常见问答】
(1)扣除人的选择
问题: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16万吗?
答: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2)跨年度医疗费用
问题: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
(3)医院的选择
问题: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答: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3.4赡养老人支出
指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发生的支出,基本规范如下:
政策中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区分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适用不同的标准: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分摊方式包括:
A.赡养人均摊。
B.赡养人约定分摊,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C.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优先于约定分摊。
【常见问答】
(1)扣除标准
问题: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不能。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2)扣除主体的选择
问题: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3)独生子女的判断
问题: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3.5住房租金支出
指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基本规范如下:
【常见问答】
(1)主要工作城市的判断
问题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问题2: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屋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实际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
(2)更换住房的情况
问题: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3)其他
问题1: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扣除,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扣除,反之亦然。
问题2:合租住房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3.6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基本规范如下:
【常见问答】
(1)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时间
问题:我刚办的房贷期限是30年,我现在扣完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就不用缴税了,可以选择过两年再开始办理房贷扣除吗?
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因此,在不超过240个月以内,您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办理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扣除主体的选择
问题1: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问题2: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何享受?
答: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3)首套房屋贷款利率的判断
问题1: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问题2:我有一套住房,是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按首套贷款利率发放,商业银行贷款按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发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率扣除?
答:一套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4.其他扣除
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4.1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基本规定如表格所示:
缴纳企业年金时的个税规定如上图,那么满足条件领取企业年金时又应该怎样处理呢?根据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满足条件需要领取企业年金时,应当按以下要求计算纳税:
(1)对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但不需计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即可,且无需办理汇算清缴,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2)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因个人死亡后,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举例说明】
韩先生2019年就职于KK公司,每月缴纳600元企业年金,企业缴费比例不高于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1%。2045年7月韩先生满60周岁退休,其年金个人帐户余额276000元,他领取企业年金时应当如何纳税?
解析:2045年7月韩先生满60周岁退休,领取企业年金时,计算税款如下:
①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中的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KK公司当时制定的为退休后按月领取,一共领取144个月,则韩先生个人账户每月可领取年金=276000/144=1916.67(元),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韩先生每月应纳税额=1916.67×3%=57.50(元);
②如果当时企业年金方案中规定为按季领取,共领取48个季度,则韩先生每季领取276000÷48=5750(元),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韩先生每季应纳税额=(5750÷3)×3%×3=172.50(元);
③如果企业年金方案中规定为按年领取,共领取12年,韩先生每年领取276000÷12=23000(元)
韩先生每年应纳税额=23000×3%=690(元)。
接上例,如果韩先生2040年去挪威定居,需依法提前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2040年去挪威定居,需依法提前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时,计算税款如下:
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76000×20%-16920=38280(元)。
韩先生在领取企业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托管人应根据年金账户管理人提供的缴费及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资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缴韩先生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延伸学习】
企业依法缴付的企业年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并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来看,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4.2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不同之处:
4.3商业健康保险
商业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看护保险。具体规定如下:
附件: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填写要求:
1.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等申报表上载明的明细信息保持一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和其他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按照本人实际情况填写。
2.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3.保单生效日期:填写商业健康保险生效日期。
4.年度保费:填写保单载明的年度总保费的金额。
5.月度保费:按月缴费的保单填写每月所缴保费,按年一次性缴费的保单填写年度保费除以12后的金额。
6.本期扣除金额:扣缴申报和按月自行申报时,月度保费大于200元的,填写200元;月度保费小于200元的,按月度保费填写。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申报时,年度保费金额大于2400元的,填写2400元;年度保费小于2400元的,按实际年度保费填写。
【举例说明】
(1)张三购买一年期商业健康险,一次性交费2200元(平均每月183元),张三及时将保单交给单位财务人员,单位财务计税时,每月为张三扣除183元。
(2)张三购买一年期商业健康险,一次性交费2800元(平均每月233元),张三及时将保单交给单位财务人员,单位财务计税时,每月为张三扣除200元。
4.4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主要面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公众。具体规定如下: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允许税前列支,养老金积累阶段免税,领取养老金时再相应缴纳,这也是目前国际上采用较多的税收优惠模式。简单来说,就是在传统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之外,你将有一个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这个账户里的缴费目前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未来购买产品将扩大到基金等风险类产品。
【举例说明】
小王在上海某公司工作,2019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4万元(每月2万元),假定不考虑小王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准予税前扣除的支出。
如果他未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小王年度综合所得应税收入=24万元,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6万元=18万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万元,2019年应纳税额=18万元×20%-1.692万元=1.908万元。
如果小王自2019年1月起购买了一款符合规定的税收递延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每月需交纳保险金2000元,首先,计算小王当年可扣除限额:
小王每月比例扣除限额=2万元×6%=0.12万元,大于每月0.1万元扣除最高限额,因此小王2019年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限额为每月0.1万元,全年合计1.2万元。
所以小王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6万元-1.2万元=16.8万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万元,应纳税额=16.8万元×20%-1.692万元=1.668万元。
2019年节税=1.908万元-1.668万元=0.24万元
按照政策要求,退休后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收入人群而言,这也不失为一项个税筹划方案。一方面可以调节收入跳档产生的高额税收问题,另一方面,领取时也存在一定的税收优惠。个人可以合理运用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调节自身的个税税负。
5.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可以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捐赠具体规定如下:
公益捐赠更多扣除规范和税收筹划内容详见“第五章2019年度汇算清缴相关重难点强化 六、捐赠规范及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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