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关键点】非正常户解除 纳税信用修复
“非正常户”,这个词汇会计朋友们一定不会陌生,尤其是代账会计时常会觉得棘手。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该如何防范?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怎么办,该如何解除?上游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是否一直无法取得发票?这些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文件中,给了我们更加明确的解决方向。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
原规定政策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条
新的政策明确规定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才可以认定为非正常户,对由于疏忽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给予了“容错纠错”机会。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原政策并未废止,新规定更多的是一种补充。另外,《公告》解读表明:新的认定流程取消了实地核查环节,税收征管系统会自动认定非正常户。原政策虽未废止,但新的规定的出台无疑是人性化的进步。
二、非正常户的税收影响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依法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下列事项将会产生相应影响:
1、暂停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的使用。
政策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条
2、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政策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
3、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税务登记证件注销。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三款
4、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应罚款的责任。
政策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
5、接受税务机关的追踪管理和异地管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
6、纳税信用评价及后续管理。
纳税人本年度被列为非正常户的或者纳税人是由非正常户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该纳税人本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将会被直接判为D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
7、公开并公告纳税人信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
三、非正常户的解除
原规定政策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新的规定简化了原来繁琐的流程,只要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了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四、纳税信用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明确:年度被列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将会被直接判为D级。想要“改邪归正”怎么办?自2020年1月1日起,D级纳税人有了信用等级的补救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注:1、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3、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进行调整,并重新评价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