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刚刚过完“双十一”,买买买的热度还未褪去,今天的“双十二”又是一波“剁手”小高潮,作为商家,会打出各种促销的方式吸引消费者,那么作为商家们的财务人员对各种促销方式的涉税处理是否清楚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梳理一下“双十二”的各种促销方式的涉税问题吧!
一、现金折扣和折扣销售
那如果遇上享受现金折扣和折扣销售(商业折扣)的产品发生退货,又如何解决税款问题呢?且看:
二、买一(多)赠一(多)
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也是各位商家经常使用的,比如买一套西装送一条领带、买两瓶洗发水送一瓶洗发水等等。其实,这种情况下赠送的商品,无论与所销售商品是同类还是非同类商品,都是以销售为前提条件(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上)的,实质上是还是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既然是折扣销售(商业折扣),也就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对赠送部分,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商家在开具发票时,需要将商品和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赠品的金额部分作为商业折扣。增值税按照上述折扣销售(商业折扣)的情形进行处理。
而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需要将总的销售金额在各项商品之间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也就是按照折扣后的金额来缴纳的。
这时,如果买家收货后,对于商品不满意而退货的,商家需要将之前按照折扣后金额确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冲减。
三、优惠券和红包的处理
优惠券和红包是电商最为常用的促销方式。网购下单前,商家会提醒我们领取优惠券,满100减10元,满200减30元等等。
这些优惠券或者红包,大家在领取时,商家一般不会设定领取的限制,只要有购买的意愿,都是可以领取的。后期消费达到了规定的限额,就可以使用,不使用也不会造成什么影响,因此,买家在领取优惠券/红包的这个环节,商家是不涉及到税费问题的。
后期买家在实际消费时,抵减了部分款项,这时,商家销售行为发生,会涉及到税费问题。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按照商品/服务的公允价值开具,优惠券/红包对应的金额部分按照折扣销售(商业折扣)的方式开具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前面的折扣销售(商业折扣)一样的处理,按照实际收到的(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认。
后期发生退货时,也是参考折扣销售(商业折扣)的处理,以公允价值减除优惠券/红包的金额为基础,减少应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买家领取了优惠券/红包,后期不消费,没有使用的,优惠券/红包自动作废,商家是不涉及税费问题的。
四、定金预售
定金预售,也是比较常见的,比如在“双十一”、“双十二”这些大活动开始前的一段时间,商家会打出“100抵300”等这样的宣传语鼓励大家提前交定金从而确定订单数量,后期买家消费时,会按照事先的约定抵减货款,如果后期不消费的,买家会将预收的款项返还给买家。
我们结合会计处理来理解这个问题。商家提前收到了100元,在账上将100元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后期买家付尾款实际消费的时候,商家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减除300元收取款项,这时将本次实际收到的款项和之前计入预收的100元合计数确认为收入(免除的200元不计收入)。在税务处理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是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总额来确认的,而免除的200元是不涉及税款问题的。
若后期产品发生退货,以之前实际收到的总价款为基础冲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买家如果后期不消费,商家将款项退回给买家,这个过程只是一个往来业务,是不涉及税款方面的问题的。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比较常见的促销方式涉税问题,各位商家都掌握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