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2日每日一题
黄某是天津某装饰公司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未满时,公司以黄某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黄某向当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装饰公司并不买账,遂将此案件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装饰公司出具了黄某的签到表、指纹打卡记录、打卡机记录的出勤情况证据汇总说明,以证明其已休年假,但上面都没有黄某的签字。且对于该三项证据,黄某均不认可。
庭审中,公司与黄某就工作时间有争议,并各自提交了一份考勤表。综合双方的证据情况,原审法院认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黄某)、被告(某装饰公司)就原告的上班时间各执一词,双方各提交一份考勤记录。经审查,被告提交的考勤记录无原告签字,原告对此也表示否认,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工作联系单证明其休息日加班费的主张,尽管被告对此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被告并未就其主张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也未对工作联系单上的公章申请鉴定。
请问:黄某要求装饰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能获得法律支持吗?
A、能
B、不能
答案:A
法院依据庭审中原告提交的工作联系单认定原告存在休息日每周加班一天,法定节假日(除春节假期外)加班的情况。因用人单位所出示的劳动者考勤表、工资单上无劳动者签字,劳动者不予认可,故法院最终支持了黄某的关于加班费的诉请。装饰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后仍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裁定维持原判。
关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和工资支付问题,国家劳动部和许多地方政府已经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例如,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