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每日一题】出差赶路时间算不算加班?

2019年12月2日每日一题

由于负责公司产品的日常检修工作,工程师王先生的出差占据大部分工作时间,需要经常往返于青岛和越南之间。

某年9月底,公司再次安排王先生在国庆节期间利用两天时间去越南为客户检修电气。王先生在10月1日从青岛出发,乘坐动车前往北京,并在当天下午乘坐飞机前往越南。10月2日和10月3日两天,王先生都在越南为客户检修设备。

随后,公司向他支付了10月2日和3日两天的加班费,没有支付10月1日的加班费,王先生对此非常不满意。

在当年4月,王先生因为个人原因辞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导致自己在国庆节期间还在出差途中是因为单位的安排,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那年10月1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28元。

该公司也提出,10月1日那天并未安排加班,王先生出差途中并没有进行实际性工作,不应当给付加班费。

问题:该公司是否需要支付10月1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呢?

A、是    

B、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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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仲裁院仲裁委审理认为,在本案中,王先生在出差的途中并没向单位提供劳动,并且他在途中还可以休息,因此驳回了王先生的仲裁请求。

要确定是否为加班,并不能简单地以规定工作时间外作为认定标准,还必须以特定的工作内容作支持。出差在外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间只是乘车,并无实际工作内容,职工也可以在旅途中休息,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加班。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将劳动者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排除在加班之外。出差期间涵盖休息日的,该休息日一般不认定为工作时间,除非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工作的。当然这也要结合具体情况,如押钞员在出差途中提供劳动且不能休息的话,当然也应当认定为加班。

在本案中,王先生在出差的途中并没向单位提供劳动,并且他在途中还可以休息,因此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