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商消费的不断扩大,各大购物平台各类的优惠券、积分券、满减活动......让大家眼花缭乱,作为商家我该如何确认收入?作为购物平台运营方,该如何确认费用?作为消费者,又该如果索取发票?来来来,就以一般纳税人为例,一起了解一下吧!
情形一:商家委托第三方平台销售商品,并根据实际销售额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平台自行发放的优惠券:
情形二:由商家将商品挂在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消费者将款项汇入第三方平台帐户中,由商家负责配送商品,第三方平台扣除一定比例交易佣金后,将款项退给商家,第三方平台只确认佣金部分的收入,第三方平台只是销售代理人,由商家发放代金券并给消费者开票:
情形三:由商家将商品挂在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消费者将款项汇入第三方平台帐户中,由第三方平台负责配送商品,第三方平台直接购入商家产品再卖出,第三方平台是主要责任人,即平台直接按收取款项给用户开票,负责后续产品解释、售后内容,代金券由第三方平台发放,也就是买断业务:
随着电子商务信息化,电商平台消费越来越普遍,对于商家而言也要注意账务处理的规范及严谨性,下面为大家做几点提醒哦:
1、单位消费者索取发票时,如果购进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免税等不得抵扣项目,建议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避免形成滞留票;
参考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2、折扣销售,折扣后金额直接开票价格偏低,无法体现出公允价格,存在税务风险。应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3、商家或第三方平台单独销售销售代金券,属于预付卡性质,应当使用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和第四条。
4、商家或第三方平台赠送给消费者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政策:《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