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取得发票与销货清单不符,进项全部转出并补税!

CSFKT@凡科快图[kt.fkw.com].png

更多热点案例》》风险点点看合集

【场景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对广东佳烁药业有限公司2014年10月8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揭税稽处〔2019〕150002号),文书显示该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检查,认定你公司取得的10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是103,003,289.99 元,税额是17,510,561.41 元,价税合计120,513,851.40 元,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司取得上述1044份发票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其作为经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5750822.50元,构成偷税行为。依法追缴该公司2015和2016年度偷税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9,141,685.04 元和6,609,137.46 元。

(二)经检查,你公司取得7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底账发票(销货清单)存根联上货物名称与你公司发票联(销货清单)上货物名称不符,是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合计金额是6753,7190.98 元,税额是1,1481,323.23元,价税合计79,018,514.21 元。上述7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公司取得上述701份发票,合计金额67537190.98 元,税额11481323.23元,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税局依法追缴该公司2015-2016年度少缴增值税税款28,991,884.64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29,431.95 元、教育费附加869,756.54 元、地方教育附加579,837.71元;追缴该公司2015和2016年度偷税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9,141,685.04 元和6,609,137.46 元。

(案例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风险点睛】

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建立了及时、完整、准确的发票电子底账库,税务部门可以实时采集包括交易双方的交易商品名称,交易金额,数量,单位等内容信息,并监控纳税人开具情况,及时分析发票开具、抵扣异常、申报异常的纳税人。

电子底账的开票数据还会实时跨省异地推送,实现一窗式票票比对。税务人员采集上游企业开具的纸质货品清单信息,与这些发票的电子底账中清单信息进行比对,虚开发票、篡改发票汉字信息等问题将无所遁形。

企业无论是从资金流转、票据交接还是货品清单造假等环节掩盖虚开发票行为,电子底账都可轻易识破,企业要加强相关风险防控意识。

另外,采用取得虚开发票方式逃避税款的,除了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达到一定标准的,还将面临刑事责任。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政策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更多案例——

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咋做账?

被迫财务造假,财务人员可以从轻处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