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税收政策层出不穷,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跟上政策的“步伐”,否则,面临的将是各种麻烦,税收优惠多多,但本企业的业务能不能享受呢?
众所周知,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作为国家“减税降费”中的一项优惠,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在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优惠政策应享尽享。不过偶尔也会遇到一些让人头疼的问题,这不财务森森这几天一直很纠结,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她遇到的问题吧!
【事件一】2019年8月,森森收到了一张代报的火车票,是今年7月份已离职的员工小李在6月份发生的出差车票。原来是小李之前忘报现在才来补报销这可让森森犯难了……
先来看下政策是怎么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中提到,39号公告第六条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再来看森森纠结的这个问题,员工小李在6月份的时候还属于单位的雇员,确实是为了公司业务出差所取得的火车票。另外,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所以这张火车票是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
【事件二】刚搞定小李的那张火车票,森森又发现了一张客票行程单,是公司员工小张7月份出差取得的,小张在7月10日就入职了,但是公司在8月份才跟小张签的劳动合同,森森又开始纠结了……
根据上面提到的,纳税人不能为非本单位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票抵扣进项,所以小张在未签订合同的时候发生的车票费用就不能抵扣进项了?其实不然,小张从入职那一刻起,公司就与小张建立起了劳动关系,虽然没有一开始就签立合同,但已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这张发票是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的。需要注意的是,8月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小张合同上的入职日期应该从7月10日开始。
弄明白了上面两个问题,森森如释重负。
其实关于纳税人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抵扣相关问题,不只是森森遇到的这些,小编总结了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起来学习下:
1、开具日期:取得的发票或者其他可抵扣凭证的开具日期必须是2019年4月1日以后的;
2、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必须是国内的旅客运输服务,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可以;
3、并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都是凭票面的金额计算抵扣的,比如飞机行程单,票价、燃油附加费参与计算进项税额,但机场建设费不属于可以计算抵扣的范围;
4、乘车过程中产生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司因出差等公务事项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但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的时候,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的份数、金额和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8b行“其他”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哦;
6、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