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码机-16】发票丢失取消登报后,这些注意事项别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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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关键点】发票取消登报注意事项

  8月以来,什么新政最值得关注,毫无疑问是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文件取消了一批税务证明,并废止或修改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与我们会计关系最密切的就是我们手上的发票,丢失不用登报这一项了吧!先来看看文件都说了些啥:

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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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以8月起,大家丢失发票不需要再登报啦!

  了解文件具体内容后,小编再跟大家明确以下概念:

  1)取消登报的发票类型:

  根据文件“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第1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这里指的丢失发票,包含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其他登报取消票据类型:

  根据文件“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第2条:丢失已完税税收票证”,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发票丢失取消登报后,还需要注意什么?

  发票丢失后,除了取消登报流程外,还需要注意哪些流程?是否会涉及处罚呢?

  1.丢失发票取消登报了,是否还需要税局报备?

  需要,普票增票都需要备案。

  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普通发票挂失、毁损报备”,备案表单填列如下图,也可前往税务局大厅进行备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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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票丢失会被处罚吗?

  可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金额还需结合本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

没有发票如何记账?如何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是三联,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根据丢失情况的不同,会计处理流程也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如下:

  1.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

  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前未认证的: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前未认证的: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不影响抵扣联认证抵扣,可将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注:《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在电子税务局开具,选择我要办税下的“证明开具”,点击“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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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丢失专票的处理,那么普票的丢失后该如何入账?

  丢失普通发票入账处理: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只要取得了上述专票、普票的相关票证和留存备查凭证,都不会对增值税认证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产生影响。

其他取消登报证明情况

  除了丢失发票、完税凭证不需登报证明外,营业执照丢失同样不需要再登报证明。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第三条:“调整声明方式,提供免费公告服务:对于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申请人申请补领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声明作废,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本期的新政解读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见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