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探案NO.34】税局认定该会议费不能税前扣除,原因居然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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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案例】

武汉市某税局于2019年度对湖北宝芝灵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2016年3月17日记31号凭证中列支会务费140000元,且已经和广州华钜君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悦酒店)签订了《会务费协议》,《会务费协议》中甲方为药业公司,乙方为君悦酒店,但《会务费协议》中第四条注明:“由乙方一次性将款项支付给甲方”,第五条注明:“甲方只提供会务服务。”财务负责人已确认该笔费用为虚假的业务。税局认定该《会务费协议》为虚假的协议,该笔费用不符合税法真实性的规定。最终,包括该公司多列支的物业费在内,这些费用列支被定性为偷税,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13,204.53元。

【场景分析】

税局在稽查时,如果发现有可疑事项会进一步对企业核查。当企业无法证明该业务的真实性时,风险就随之而来。药业公司和君悦酒店的这笔14万的会务费支出引起了税局的关注,税局检查了双方的协议,真实性尚且先不论,只看协议内容就存在明显问题:君悦酒店提供会议服务,应是药业公司支付款项,即应由甲方将款项支付给乙方。可是协议中却写反了。这种低级错误想不引起税局关注都难。税局进而对药业公司财务负责人询问,核实后发现确实是虚假的协议。药业公司因此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案例总结】

1、会议费留存资料

案例中的会议费支出是虚构的业务,税前调增毋庸置疑。但即使是真实业务,会议费也是实务中很容易引起税局关注的部分。企业因为“天价会议费”受到税局关注的比比皆是;也有企业将旅游费、餐饮费、娱乐费等都计入会议费全额列支;或者企业将参会期间的各种支出统统通过会议费核算,上述种种,都是存在风险的。

虽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这个有关的、合理不是嘴上说说的,企业应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相关性和合理性,这样税局如果查起来,也好合理解释。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但这个全国性政策目前已经废止。不过依然有地方性政策对会议费列支的证明材料进行了规定,以河北省税务局为例: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

(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河北省税务局对会议费要求是比较严格的,也建议其他地区企业作为参考或者结合自己当地的规定进行资料的留存。

2、会议费如何开票

对于会议费如何开票,全国性政策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各地区也会存在地方性规定。以河北省税局为例: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第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3、会议报销制度

对内来说,企业最好有规范的会议报销制度,除了前面提到的会议留存资料、合规的发票外,企业也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报销制度,这里举个例子,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校会议的管理办法。如该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规定:

单位应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技术,降低成本;不得在私人会所等娱乐场所举办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天;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和烟酒;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回单位报销;人员费用在劳务费中列支;学术会议论文出版费在出版费中列支等等。

当然,对于一般企业来说该单位的执行是比较严格的,小编这里列举出来仅供参考,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支出管理办法。

最后需注意,此案例中税局直接询问了单位的财务人员,这也是税局稽查中常用的手段之一。在业务不真实的情况下,财务人员往往难以掩盖畏惧的心理。企业不应抱有侥幸心理,与其花费心思偷税漏税,不如正经研究一下如何控制成本,改善经营方法,增加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