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案例】
旺福餐饮公司2018年8月份增值税销项税额8万多元,进项税额4万多元,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了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如下问题:旺福餐饮公司提供的外卖服务除餐食外,销售外购的酒及饮料未作兼营处理。老板疑惑道:“外卖食品,不是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吗?”
【风险点睛】
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但“外卖食品”具有明确的范围,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饮料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政策点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结论】
对于提供外卖服务的餐饮企业来说,务必牢记本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外卖食品,才属于餐饮服务;其他企业生产的,本企业未进行后续加工的食品,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外卖销售的套餐中附带直接的外购酒水,计税时注意分项核算。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餐饮企业外购用于堂食的食品等可按“餐饮服务”计入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