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的具体规范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是2019年新出的政策,涉及的票据样式繁多,计算复杂。我们通过汇集各种生活化场景来梳理会计朋友们日常处理报销会接触到的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总结相应抵扣规范,助力企业吃透政策、准确应用!
(1)场景化分析抵扣规范——飞机票
王胜男是一名会计师事务所的苦逼审计员,她一年365天里中有250天都在外面客户单位出差,客户单位遍布大江南北,甚至有些客户单位需要去到国外。
让我们跟随胜男的审计计划,一起来认识各种飞机相关票据!
国内旅客运输发票抵扣——时间规范
场景一:胜男订好了出行的第一张机票,从杭州直飞河北石家庄客户单位,3月25日在机场取好登机牌,并取得该航程的行程单,如下图:
【提问】这张行程单可以正常抵扣吗?能抵多少?
【知识点解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水路客票,票面注明的服务提供日期应在2019年4月1日及以后。本次胜男取得的行程单服务提供日期为2019年3月25日,不能进项抵扣。
场景二:因IPO审计时间紧张,为如期完成审计工作,项目经理立即派同事A某前往河北石家庄支援胜男,同事A某于4月1日飞往石家庄,取得如下行程单:
【提问】:飞行时间为4月1日,填开日期为3月27日,这样的行程单能抵扣吗,能抵多少?
【知识点解答】行程单服务时间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530/(1+9%)×9%=43.76元。民航发展基金与保险费等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税务总局解答】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进项抵扣日期问题
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既有“填开日期”,也有“航班日期”,对于下列情况该如何判断能否抵扣进项:(1)填开日期在 3 月 31日前,而航班日期在 4 月 1 日之后的;(2)填开日期在 4 月 1 日后,而航班日期在 3 月 31 日之前的。请明确是以行程单上的“填开日期”作为“购进日期”,还是以“航班日期”作为“购进日期”来判断是否能够抵扣进项?
答: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注明的运输服务发生日期,确定其对应的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运输服务发生日期为 2019 年 4 月1 日及以后的,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运输服务发生日期为 2019年 3 月 31 日及以前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知识点延伸】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对此类票据未设定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的要求,纳税人可自行安排抵扣时间。
国内旅客运输发票抵扣——人物规范
场景三:2019年4月5日,胜男在石家庄公司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错报风险,胜男立即汇报了外籍高管B,高管当天订好4月10日飞往石家庄的机票。
【提问】外籍高管凭护照信息订购机票并取得对应行程单,可以正常抵扣吗?
【知识点解答】公司高管取得的注明护照信息的飞机行程单,按照规定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场景四:由于审计过程中涉及专业判断,审计人员胜男因自身专业技能有限,需要专家支援,事务所立即从外部聘请专家D教授,飞往石家庄支援。
【提问】那么非雇员D教授购买的机票行程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知识点解答】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知识点延伸】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抵扣进项仅限于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包括本公司雇员与劳务派遣形式的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提问】高管A突发身体不适,改由另一位高管B前往石家庄支援,高管A命财务将其机票作退票处理,那么该机票退票款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总局解答】机票退票费抵扣问题
问: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答: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因公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示:由于目前机票可以退票,且部分航空公司不收回原机票。因此,建议公司在报销机票时,可要求员工报销提供行程单+登机牌的形式,防止退票再报销的情况。
国内旅客运输发票抵扣——地点规范
场景五:胜男处理完石家庄审计工作后,即被派往香港公司进行下个审计项目,4月25日取得行程单如下:
【提问】该行程单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知识点解答】不能抵扣。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港澳台均属于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范畴。
【知识点延伸】若国际机票预订的是联程机票(石家庄-上海-香港),则对于国内转机部分的机票(石家庄-上海)可以抵扣进项,对于国际段的机票(上海-香港)则不能抵扣进项。
国内旅客运输发票抵扣——其他规范
场景六:胜男从香港回杭州后,再度接到出差任务,由于时间匆忙,未及时取得行程单,后在南航系统中,直接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报销依据。
【提问】除了机票行程单,取得机票订购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进项税额抵扣?
【知识点解答】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同样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依据,下图所示,抵扣金额为发票上客票款注明的税额。为防止员工用电子普通发票和行程单重复报销,建议企业结合登机牌作为报销凭据。
(图片框线内容:*运输服务*客票款 税率9%)
【知识点延伸】(南方航空提示参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适用范围:南航中国境内实际销售及承运的机票款和付费选座、额外行李、贵宾休息室、机场逾重行李和升舱费等附加产品,以及在南航官网、APP、微信、触屏版等电子渠道购票并进行退票操作所产生的退票手续费。其他航空公司的开票流程可具体咨询航空公司相关人员。
场景六:胜男在某次值机过程中,遇行李超重,需要收费,航空公司开具了如下票据:
图1
图2
【提问】上述两类票据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
【知识点解答】:如图1所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列明服务名称为:运输服务*逾重行李费,税率为10%,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该发票不属于能抵扣的普票范围,不得进项抵扣;图2逾重行李票,该票据不属于发票范畴,更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了。
场景七:胜男因提早到机场办理值机,发现经济舱可以以200块的价格升到商务舱,十分划算,立马决定现金支付200块获得升舱服务。
【提问】未打印行程单前办理升舱服务,机场打印行程单时将获得两张行程单,一张为open状态的原经济舱行程单,无航班舱位信息,一张金额为升舱差价200元的商务舱行程单,同时标明了舱位,那么我该如何抵扣进项呢?
【知识点解答】:若涉及公司只允许报销经济舱,则需按照公司可报销金额作为进项抵扣计算基数;若公司未作报销金额限定,升舱后,可凭两张标明身份信息的行程单及对应登机牌报销,进项抵扣计算基数按照实际购买机票票面价为准。有些航空公司可以在行程后提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按照实际票面价标示的税款金额抵扣。具体报销凭据和进项抵扣金额可以咨询航空公司和当地税局。
场景八:项目结束,事务所决定组织单位旅行,胜男也参加了此次旅行,旅行公司代订机票,事务所取得的其中一张发票如下:
【提问】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进项抵扣吗?
【知识点解答】:不能抵扣。企业通过旅行社或网上订票平台订购机票,取得的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税收编码属于“旅游服务”,税率栏为6%或***的差额征税发票,不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得进项税额抵扣。此外,即使该张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进行抵扣,因为其属于集体福利的范畴。
看了胜男的八个工作场景后,总结下机票抵扣规范!
(2)场景化分析抵扣规范——火车票
林大为是一家企业的业务员,需要全国各地跑业务,出行多以乘坐火车为主。2019年已经过去一半,林大为凭借着优秀的业务能力和吃苦的拼搏精神,拿下了公司业务第一名的好成绩。
国内旅客运输发票抵扣——时间规范
场景一:3月20日,大为从南京出发坐D5542前往扬州,取得如下动车票:
【提问】这张动车票可以正常抵扣吗?能抵多少?
【知识点解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水路客票,票面注明的服务提供日期应在2019年4月1日及之后。本次大为取得的高铁票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不能作进项抵扣。
场景二:3月南京业务即将结束,大为准备4月份重点在河北省开展业务。根据日程安排,大为于3月29日购买了4月13日徐水开往石家庄的动车票,取得如下动车票:
【提问】:这张动车票购买时间为3月29日,乘坐时间为4月13日,这样的动车票可以抵扣吗,能抵多少?
【知识点解答】动车票票面注明的服务时间发生在2019年4月13日,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6.5/(1+9%)×9%=3.84元。
国内旅客运输发票抵扣——人物规范
场景三:4月份大为拜访一家外企客户,由于该公司高管A在外地出差,因而未能见到,但秘书说已报告该高管。第二天,该企业外籍高管A从外地坐高铁匆匆赶来,与大为顺利见面并洽谈了业务。
【提问】外籍高管凭护照信息订购高铁票,可以正常抵扣吗?
【知识点解答】公司高管取得的注明护照信息的铁路车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场景四:4月份在石家庄开展业务之际,大为与某家客户单位产生了法律纠纷,公司立马联系北京的S律师,S律师从北京坐高铁前往石家庄查看情况。
【提问】那么非雇员S律师购买的高铁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知识点解答】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国内旅客运输发票抵扣——地点规范
场景五:4月业务开展结束,转眼5月来到,大为将业务主战场转至南方,到达广州的时候正好听说某一重要客户正在香港出差,于是大为立马购买了从广州前往香港的高铁票,与该客户洽谈业务,并取得以下高铁票:
【提问】该高铁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知识点解答】不能抵扣。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港澳台均属于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范畴。
场景六:大为在香港与客户洽谈成功之后,又回到了广东,首先去的是韶关的一家客户,顺利结束后,大为乘坐高铁回到了广州,取得如下高铁票。
【提问】该高铁票只有身份证信息无旅客姓名,可以抵扣进项吗?
【知识点解答】可以抵扣。由于部分客票票面样式不统一,票面记载旅客身份信息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实际操作中,只要是通过实名制购票方式购买,并注明旅客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的,就属于按规定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内旅客运输发票抵扣——其他规范
场景七:5月7日,大为在广州处理完当天业务后,因为第二天一早还有深圳的客户要拜访,于是当晚又踏上了前往深圳的火车,并取得如下票据。
【提问】这张火车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知识点解答】不可以。39号公告中对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铁路车票是有限制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
【知识点延伸】广深铁路IC卡适用于广州-深圳线路,不用提前购票,直接刷卡上车,但是报销的话,需要换取报销凭证(广深IC卡车票报销凭证),如上图,但是不能抵扣进项。
场景八:半个月后,大为在深圳拿下一大批客户,5月21日大为又准备回到公司在广东的大本营——广州。但由于直接回广州的票没了,大为采取先上车后补票的方式。他先买了深圳到虎门的火车票,再在火车上补了虎门到广州南的高铁票,取得了如下补票凭证:
【提问】这张补票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
【知识点解答】不可以。39号公告中对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铁路车票是有限制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该补票中并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
场景九:出差期间,大为因更改出差行程,需要将原定的火车票作退票处理,产生了退票手续费,取得了如下报销凭证:
【提问】该退票手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知识点解答】不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该票据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场景十:出差了大半年之后,大为准备回总公司向领导汇报工作成果,在回去的路上整理火车票等报销票据时,发现丢失了一张火车票。于是大为向铁路局申请开具购买火车票的证明。
【提问】员工出差丢失了火车票,但是取得铁路局开具购买火车票的证明,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吗?
【知识点解答】员工出差丢失了火车票,但是取得铁路局开具购买火车票的证明,只能作为报销凭证,不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凭证,其丢失的火车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为39号公告中明确必须是载有旅客身份信息的“交通票据”。
看完大为的十个工作场景后,总结下火车票抵扣规范!
(3)场景化分析抵扣规范——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自2019年4月1日起,会计林妙妙的工作量又增加了,由于员工出差比较频繁,每个月的她要处理一堆关于各种国内旅客运输发票能否抵扣的问题。说到国内旅客运输发票进项抵扣,最头疼的当属客车票、出租车票以及地铁票等各种金额较小的客运票,这类发票种类繁多,形式多样。要判断哪些能抵扣,哪些不能,还真得费一番心思!
国内旅客运输发票抵扣——时间规范
场景一:同事钱三一在之前的一笔业务中漏报销了一张发票,最近才拿过来。这是一张从机场前往市区的汽车客运票,发票乘车日期为2019年3月23日。样式如下:
【提问】:这张发票是否可以入账?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知识点解答】:这张发票可以入账报销,但是不可以抵扣进项。根据39号公告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的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起,该发票乘车时间为3月23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发生在4月1日前,因此不可以抵扣。
国内旅客运输发票抵扣——发票类型规范
场景二:林妙妙看到员工出差费用中除了火车票,最多的就是打车的发票了。打车票最常见的又分成两种,一种是出租车开的卷式发票(图1),另一种是网约车公司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图2)。样式如下:
图1
图2
【提问】:以上两张打车发票,可以进项抵扣吗?
【知识点解答】:根据39号公告规定,出租车上直接打印的卷式发票(图1),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网约车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图2),开票项目为“运输服务”客运服务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并且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票面税额抵扣。
【知识点延伸】网约车公司开具的旅客运输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名称应该填写公司名称还是个人名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场景三:除了以上两类常见的打车发票,林妙妙还看到一张比较独特的出差打车票:
【提问】:这类打车发票的开票项目是“运输服务”约车服务费,可以抵扣进项吗?
【知识点解答】:这张发票属于网约车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性质与上述场景二图2的网约车发票类似。如果对应的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但由于票面上无法直接判断是否属于旅客运输服务,建议把配套的单据(如行程单)附上。
场景四:林妙妙继续翻阅发票,发现除了打车票还比较好区分以外,汽车客运票则是五花八门,一个地方一个样。例如以下这两种:
图1
图2
【提问】:以上这类的客运发票,如何区分哪些能抵扣,哪些不能呢?
【知识点解答】:以上客运发票都是纸质发票,开票时间都在2019年4月1日之后,根据39号公告规定,判断这类旅客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要看是否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图1客票注明了旅客身份信息,可以抵扣,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而图2未注明旅客信息,不得抵扣。
【知识点延伸】取得的客运发票,有姓无名,且只有身份证的后四位(样式如下),这种情况的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抵扣。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暂允许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上述票据中的姓氏和身份证后四位,基本可以判断是哪位同事报销的了。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在以“解读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中明确,由于部分客票票面样式不统一,票面记载旅客身份信息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实际操作中,只要是通过实名制购票方式购买,并注明旅客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的,就属于按规定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场景五:一位到陕西出差的员工取得了一张客运票,票上不仅有票面金额48元,还有站务费1.5元,合计49.5元。
【提问】:这种发票应按什么金额计算抵扣进项?
【知识点解答】:可按合计金额来计算进项抵扣税额。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销售额包括价外费用,站务费属于该客运票销售额的一部分,因此可以按“票价+站务费”的合计金额计算抵扣进项。
场景六:林妙妙公司出差的部分员工乘坐的地铁和公交车,取得的是定额发票,样式如下:
【提问】:这类发票能否抵扣进项?
【知识点解答】:由于该定额发票票面上没有开票日期,也没旅客信息,显然不能抵扣进项。
提示:当前部分城市乘坐地铁、公交,既可以取得定额发票,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汇总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公司员工乘坐此类交通工具且金额较大的,可关注是否能汇总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符合进项抵扣规定。
场景七:同事钱三一由于乘地铁未及时索要发票,之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打印了收据,票上有个人身份信息。样式如下:
【提问】:这类票据能否抵扣进项?
【知识点解答】:以上票据不属于发票,没有发票监制章,不能抵扣。
场景八:公司员工钱三一到深圳出差,乘坐深圳地铁开了一张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与平常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相比,没有“增值税”字样,样式如下:
【提问】:这种发票能否抵扣进项?
【知识点解答】: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当前只在部分区域使用,如深圳。根据深圳市税务局的回复,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暂时不能抵扣,市税务局与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区块链电子发票纳入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凭证范围的细则,近期将会出台。财务人员如取得这类发票,可关注下深圳当地税务机关的最新消息。
场景九:林妙妙从差旅费报销单里看到一张船票,该票是从九洲港前往蛇口港,乘坐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但票面上只有姓名,没有身份证号,样式如下:
【提问】:这种发票能否抵扣进项?
【知识点解答】:船票属于水路客票,从票面看属于发生在境内的旅客运输服务,只要注明旅客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的,就属于按规定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看了以上林妙妙遇到的九个场景,总结下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规范!
2.取得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具体规范
如下图是农产品销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注意点:可开具农产品免税发票的情况包括: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2)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财税[2011]137号);3)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财税[2012]75号),其中2、3两种情况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具体规范
通过举例,一起来认识下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通行费发票吧!
X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财务人员预存ETC费用3000元,取得一张财政部监制章发票(图1);
(2)业务员A开单位车出差去甘肃,分别取得一张票面金额为31元的财政部监制章发票(图2)和一张票面金额为96元不征税发票(图3)
(3)业务员B开单位车去拜访客户,取得一张3%不含税金额为9.22元,税额为0.28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图4)。
发票票样如下图所示(假设不考虑其他业务):
图1
图二
图三
图四
根据政策,判断发票抵扣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