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也是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元免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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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次跟大家分享了《小规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城建税和相关附加费要交吗?》一文之后,又有会计朋友提出了这个疑问: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销售额提高,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政策到期后如何缴纳?在了解这个之前,先来看看哪些人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哪些纳税人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规定,以下三类纳税人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在国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2、在国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3、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二、如何计算应该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需要注意的是,减除的价款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政策到期后如何缴纳?

接下来回到最初的问题: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政策到期后如何缴纳?

首先看看这几个总局文件:

【文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号)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元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注:该规定目前已经到期失效,后期没有文件补充延长。)

【文件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件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看了上面3个文件很多会计就下结论了,应该是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但事实上这个结论理解有误,问题主要在财税[2016]60号说的是“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而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财税[2019]13号说的“免税”,不同于起征点概念。所以起征点并没有变为月销售额10万。

综合上述,可以得出结论:

1、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8年起应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而提供娱乐服务的个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其中,起征点的幅度为: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具体金额由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