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享受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需要避免哪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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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览】

近期,税务机关在对一盲人按摩院企业所得税备案减免税核实时中发现,该盲人按摩院申报安置的19名残疾人职工,虽然都签订了劳动协议,但其中1名未实际上岗工作,另有7名职工属兼职人员,未缴纳社会保险,上述8人均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条件,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中可以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仅有11人。经过税务人员的辅导,企业调增了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213646.48元,并缴纳了相应的税款。

(来源:原南京地税)

【风险点睛】

该企业未实际上岗人员以及未缴纳社保的兼职人员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条件,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点睛: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结论】

企业享受残疾人员工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务必明确相关适用条件,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岗工作、按月足额缴纳社保等方面判断能否享受优惠政策;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优惠政策相关资料采取“留存备查”,企业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并整理完成。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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