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官方明确了!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就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以上解读及财会[2016]22号的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的具体会计处理可做如下账务处理:

1. 购入应税货物或服务

不考虑加计抵减部分,按照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正常入账,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 缴纳当月应交增值税

企业将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进行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注:本次财政部会计司的解读表明,加计抵减政策并未额外增加日常会计账务处理负担。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加计抵减形成的“其他收益”入账金额,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的金额相匹配。

“本期实际抵减额”列的金额可按照本期可抵减额计算填列。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是指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涉税提醒1:

企业应做好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台账,防止进项税额重复抵扣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情况;

涉税提醒2:

该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涉税提醒3:

企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部分计入其他收益,将涉及所得税的计算缴纳。

涉税提醒4:

基于加计抵减会增加企业总收入金额,建议当年申请高新认定的企业,应提前确认高新收入占总收入60%的比例是否会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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