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你都会了?

又到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视同销售”是很多企业都会碰到的一个纳税调整事项,在填写A105010一表时,很多会计看到下面这八种情况(除其他)就晕了头,具体怎么填,今天八个小案例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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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

案例:A企业生产电视,B企业生产手机,两家企业商定互换自家的产品,A企业用自产的10台电视换取了B企业自产的20台手机。电视机单位成本1600元,同期销售单价3000元;手机单位成本800元,同期销售单价1500元。会计上未确认收入。

税务处理:以A企业为例,该业务属于视同销售业务,税法规定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30000元,纳税调整增加30000元,并应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6000元,纳税调整减少16000元。

填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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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

案例:A企业生产电视,年底促销活动送出了10台电视。电视机单位成本1600元,同期销售单价3000元。会计上未确认收入。

税务处理:该业务属于视同销售业务,税法规定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30000元,纳税调整增加30000元,并应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6000元,纳税调整减少16000元。

填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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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

案例:A企业生产电视,年底给客户送礼送了10台电视。电视机单位成本1600元,同期销售单价3000元。会计上未确认收入。

税务处理:该业务属于视同销售业务,税法规定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30000元,纳税调整增加30000元,并应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6000元,纳税调整减少16000元。

填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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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

案例:A企业生产电视,年底给10名优秀员工发了10台电视。电视机单位成本1600元,同期销售单价3000元。会计上未确认收入。

税务处理:该业务属于视同销售业务,税法规定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30000元,纳税调整增加30000元,并应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6000元,纳税调整减少16000元。

填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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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

案例:A企业生产电视,年底有10台电视用于股息分配。电视机单位成本1600元,同期销售单价3000元。会计上未确认收入。

税务处理:该业务属于视同销售业务,税法规定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30000元,纳税调整增加30000元,并应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6000元,纳税调整减少16000元。

填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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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

案例:A企业生产电视,年底向一个贫困村捐赠了10台电视。电视机单位成本1600元,同期销售单价3000元。会计上未确认收入。

税务处理:该业务属于视同销售业务,税法规定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30000元,纳税调整增加30000元,并应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6000元,纳税调整减少16000元。

填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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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

案例:A企业生产电视,年底决定入股B企业,以10台电视作为入股资本。电视机单位成本1600元,同期销售单价3000元。会计上未确认收入。

税务处理:以A企业为例,该业务属于视同销售业务,税法规定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30000元,纳税调整增加30000元,并应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6000元,纳税调整减少16000元。

填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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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提供劳务视同销售

案例:A企业提供电视维修服务,免费给B企业提供了10次电视维修服务。电视维修服务的单位劳务成本1600元,同期电视维修服务的单位劳务收入3000元。会计上未确认收入。

税务处理:该业务属于视同销售业务,税法规定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30000元,纳税调整增加30000元,并应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6000元,纳税调整减少16000元。

填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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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视同销售业务常见风险点

1、无法正确判断是否为视同销售业务

判断是否为视同销售业务主要看资产所有权属是否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实际上,有相当多生产日用生活品、食品、饮料等产品的企业,都存在将自产产品发放给员工、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或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情形,都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

2、收入与成本不匹配

填写原则:遵循收入与成本相匹配原则。

企业填写视同销售纳税调整事项时,一定要注意收入与成本的匹配。若是只填写了视同销售收入,而未填写视同销售成本,申报时系统可能会给出“收入与成本不匹配”的提醒;同时,避免错行填写。实际操作中,会有企业在填写时把视同销售收入填在了市场推广一栏,而视同销售成本填在了交际应酬一栏,这样的填写也是不符合匹配原则的。

3、视同销售计税价格无法确定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如上述案例中,视同销售收入是按照10台电视的同期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的。若企业视同销售计税价格确定错误,会导致企业少缴税款或多缴不必要的税款,均存在税收风险。

4、计算费用扣除限额时遗漏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实际业务中,很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都会遗漏视同销售收入,这样会导致计算的扣除限额比实际可扣除的扣除限额小,企业需要多缴纳不必要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