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工作正如火如荼进行,虽说改革红利福泽万家,但是对于部分收入偏低、未达起征点的人群,着实眼红了一把。凑热闹的同时,也弱弱地发出疑问,扣除三险一金未达起征点还需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吗?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当纳税人全年收入-全年免税收入-全年减除费用-全年专项扣除-全年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0时,纳税人应积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其中,
减除费用:
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基本减除费用,俗称“起征点”,是对全员适用的,是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后,税法设置的最为基础的生计扣除(定额)标准。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定额为60000元/年(5000元/月)。
专项扣除:
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具体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其他优惠政策规定。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附加扣除:
是指在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之上,综合考虑个人负担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可以理解为是对基本减除费用的一种差异化补充扣除。在当前,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上述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具体如何应用,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假设小张2019年每月工资薪金所得4500,8月取得劳务报酬20000元,9月取得稿酬所得26000元,全年累计收入100000元,累计免税收入2000元,累计减除费用60000,累计专项扣除6000,累计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全年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000元,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全年免税收入-全年减除费用-全年专项扣除-全年专项附加扣除-全年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00000-2000-60000-6000-12000
=20000元
应纳税额=20000*3%=600元
因此,即使月工资收入不到5000元,但如果考虑年收入总额(包括工资、年终奖以及其他收入)在扣除了三险一金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后大于6万元的,应积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小于6万元,可以不进行信息采集。
如果觉得不好理解的话,可以对照自己2018年的工资表看看。如果2018年第四季度扣缴了个税的,那就填报相关资料吧,如果没有扣缴个税,暂时不填报也没关系。不过要注意哦,一旦工资上涨到要缴纳个税了,那可要及时填报哦,不然可能会多交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