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你们公司的年终奖发了吗?

元旦还没过去多久,过年的氛围已经悄然而至,年货、新衣、贺礼也该慢慢准备起来了……所以只想问大家一句:“今天,你们公司的年终奖发了吗?”

说起2018年的年终奖,实在有些特别。毕竟往年的这个时候,年终奖多发1元多缴千元的“临界陷阱”都足以让大家纠结半天,而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新旧交替的环境下,这个让人纠结的政策是否会延续都不太明朗。好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及时发布给大家吃了一颗定心丸,甚至还给纳税人送出了更大的“红包”。

何为“定心丸”?何来“大红包”?且看下文。

财税〔2018〕164号这个文件讲了许多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但关于年终奖的相关内容格外“引人注目”:

因为文件明确规定2019-2021这3年发放的年终奖可在两种计税方法中择其一进行计算:

①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②使用原优惠政策的平移版(并未完全照搬延用)

选择从来都是有的放矢,只有真正选择对了,才能充分享受这波政策红利。

举个例子:某位员工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每月工资为8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20000元,每个月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为4000元,不存在劳务报酬等其他收入。

如果仍使用特殊优惠政策,那就需要按照“一除,二找,三计算”的步骤进行计税。换句话说,就是用年终金的金额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再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最后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那这位员工的应纳税额=20000×3%-0(速算扣除数)=600元

如果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呢?

很简单,使用累计预扣法合并计算税款即可。

这位员工的应纳税额=(8000×12+20000-5000×12-4000×12)×3%-0=240元。

这比使用单独计算纳税的方式,整整省下360元!

那么,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就一定会比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更省税吗?

企业到底该如何准确选择最优的计税方式,才能让所有员工切实享受到税改红利呢?

再者,由于公司薪资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一些本身无需缴纳或者只需缴纳少许税款的员工现在却出现了需要缴纳大笔税金的情况,企业又该如何动态调整呢?

这选择又给我们会计人员增加了工作量,有没有直接结论对照着用就好了?

……

别急,税改“大红包”coming s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