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此公告对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作出了明确说明,这里针对居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款的预扣预缴计算方法,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Tip1 明确计算步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6号,三项综合所得个税计算分三步:
1.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三项综合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2.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根据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劳务报酬的预扣率分为以下3档: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 |||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率为20%
Tip2 实务举例
具体如何运用,看以下两个例子:
例1:假如某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收入额:2000-800=12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1200×20%=240元
例2:假如某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4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收入额:(40000-40000×20%)×70%=224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22400×20%=4480元
Tip3 汇算清缴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人若取得了工资薪金以外的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必须要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中,将各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算,适用统一税率(合并计算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总额,按照合计金额去找对应的税率档),税款多退少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