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退休返聘人员,残保金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咋算?
老张近日收到小李关于残保金问题的咨询如下:
小李:“请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含哪些?是否包括不报社保的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呢?”
老张:“残保金中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应发工资总额,也就是不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承担的社保的金额,包含工资、奖金、津贴等。若贵公司返聘职工同时符合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各项条件,则返聘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发工资应并入应付工资总额。”
小李:“那退休返聘人员应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按‘工资薪金’计算所得呢?”
老张:“根据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政策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