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以发票报销方式发放业务员提成少代扣代缴个税被查处!

【案情速览】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某技术公司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通过要求销售人员在外购买发票、虚构原材料入库单的手段,虚构生产成本,变相发放销售人员提成,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余万元。该局依法对这家公司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追缴其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0余万元并对其处以0.5倍的罚款15万余元。

来源:原深圳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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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睛】

风险提示:该企业以报销发票费用的形式发放销售人员提成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应合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政策点睛: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结论】

税务部门提醒,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避税,很多企业都选择以报销发票的形式发放提成、加班费、过节费甚至是年终奖,不论以何种形式发放,只要因个人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都属工资收入,应依法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报销的发票若为虚构或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税务机关一经核实,将依法追补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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